7月7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劉翔與北京新東方前途出國咨詢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為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
判決書顯示,原告劉翔訴稱,被告未經允許在微信公眾號“新東方美國中學留學”發(fā)布的文章中使用其肖像,并附商業(yè)宣傳信息,構成對其肖像權的侵害。被告新東方公司辯稱,在獲知被控侵權事實后立即進行了刪除處理,主觀上并無侵權故意。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同意在涉案文章中使用劉翔肖像,構成對劉翔肖像權的侵害。涉案文章使用劉翔肖像均系賽場照片,并未對肖像進行丑化、污損,侵權行為情節(jié)輕微。
據此,2022年4月26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北京新東方前途出國咨詢有限公司對未經原告劉翔同意,使用其肖像一事向原告書面致歉,并賠償原告劉翔經濟損失6000元。
據天眼查App顯示,北京新東方前途出國咨詢有限公司由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全資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