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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上訴失敗 “新百倫”現(xiàn)在不是那雙總統(tǒng)慢跑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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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上訴失敗 “新百倫”現(xiàn)在不是那雙總統(tǒng)慢跑鞋了

New Balance公司因為使用了中文名稱“新百倫”而被裁定賠償500萬元。

因為美國多位總統(tǒng)穿過而被稱為“總統(tǒng)慢跑鞋”的New Balance的中文名稱“新百倫”被裁定侵權。

6月23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新百倫”商標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判令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自然人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權,并賠償周樂倫500萬元,新百倫公司需在其開設的“新百倫(中國)官方網(wǎng)站”“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查明,潮陽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獲準注冊“百倫”商標。該商標于2004年4月轉(zhuǎn)讓給周樂倫。

根據(jù)公開資料,周樂倫及其家族均在廣東省從事鞋帽生產(chǎn)、銷售活動。

2004年6月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2008年1月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腳上穿著物)”等商品上。

美國New Balance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獲得核準在第25類“鞋”上注冊“NEW BALANCE”商標。新百倫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2007年11月1日起授權新百倫公司在中國境內(nèi)使用上述商標。

2013年7月15日,周樂倫以新百倫公司侵犯其“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jīng)濟9800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新百倫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倫”標識,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害了周樂倫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jīng)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原審法院最后判定新百倫公司向周樂倫賠償?shù)臄?shù)額應占其獲利總額的1/2,即9800萬元(含合理支出)。新百倫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經(jīng)審理,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周樂倫涉案注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權利狀態(tài)比較穩(wěn)定,應依法受到保護。

新百倫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樂倫涉案注冊商標的申請日?,F(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享有在先的企業(yè)名稱字號權、未注冊商標先用權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

關于賠償數(shù)額,廣東高院認為,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更多地考慮“N”“NB”“NEW BALANCE”商標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商品質(zhì)量,新百倫公司的經(jīng)營獲利,并非全部來源于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的商標,因此周樂倫無權對新百倫公司因其自身商標商譽或者其商品固有的價值而獲取的利潤進行索賠,周樂倫主張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的全部產(chǎn)品利潤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依據(jù),理由不成立。

此外,新百倫公司侵權主觀故意明顯,即“New Balance”公司針對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所提出的商標異議被駁回的情況下,新百倫公司明知周樂倫對“百倫”“新百倫”商標享有權利,但仍無視他人商標權的存在和中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綜合全案證據(jù),廣東高院確定,新百倫公司應賠償周樂倫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本文為轉(zhuǎn)載內(nèi)容,授權事宜請聯(lián)系原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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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上訴失敗 “新百倫”現(xiàn)在不是那雙總統(tǒng)慢跑鞋了

New Balance公司因為使用了中文名稱“新百倫”而被裁定賠償500萬元。

因為美國多位總統(tǒng)穿過而被稱為“總統(tǒng)慢跑鞋”的New Balance的中文名稱“新百倫”被裁定侵權。

6月23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新百倫”商標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判令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自然人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權,并賠償周樂倫500萬元,新百倫公司需在其開設的“新百倫(中國)官方網(wǎng)站”“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查明,潮陽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獲準注冊“百倫”商標。該商標于2004年4月轉(zhuǎn)讓給周樂倫。

根據(jù)公開資料,周樂倫及其家族均在廣東省從事鞋帽生產(chǎn)、銷售活動。

2004年6月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2008年1月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腳上穿著物)”等商品上。

美國New Balance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獲得核準在第25類“鞋”上注冊“NEW BALANCE”商標。新百倫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2007年11月1日起授權新百倫公司在中國境內(nèi)使用上述商標。

2013年7月15日,周樂倫以新百倫公司侵犯其“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jīng)濟9800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新百倫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倫”標識,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害了周樂倫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jīng)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原審法院最后判定新百倫公司向周樂倫賠償?shù)臄?shù)額應占其獲利總額的1/2,即9800萬元(含合理支出)。新百倫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經(jīng)審理,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周樂倫涉案注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權利狀態(tài)比較穩(wěn)定,應依法受到保護。

新百倫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樂倫涉案注冊商標的申請日?,F(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享有在先的企業(yè)名稱字號權、未注冊商標先用權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

關于賠償數(shù)額,廣東高院認為,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更多地考慮“N”“NB”“NEW BALANCE”商標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商品質(zhì)量,新百倫公司的經(jīng)營獲利,并非全部來源于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的商標,因此周樂倫無權對新百倫公司因其自身商標商譽或者其商品固有的價值而獲取的利潤進行索賠,周樂倫主張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的全部產(chǎn)品利潤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依據(jù),理由不成立。

此外,新百倫公司侵權主觀故意明顯,即“New Balance”公司針對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所提出的商標異議被駁回的情況下,新百倫公司明知周樂倫對“百倫”“新百倫”商標享有權利,但仍無視他人商標權的存在和中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綜合全案證據(jù),廣東高院確定,新百倫公司應賠償周樂倫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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