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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要之惡”還是沉疴未除?回看中國歷史上的婦女與兒童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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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要之惡”還是沉疴未除?回看中國歷史上的婦女與兒童販賣

《清末民國人口販賣與家庭生活》作者任思梅認為,只有強有力的文化異見才能真正介入人口交易機制,無論是晚清還是民國都未能達成這個目標。

1924年,美國社會學家甘博(Sidney D. Gamble)鏡頭下的中國婦女與兒童。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 | 林子人

編輯 | 黃月

“是否應該提高收買婦女兒童罪刑罰”的議題日趨高漲,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最高三年的基本刑,低于拐賣的基本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日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撰文《我為什么還是主張?zhí)岣呤召I婦女兒童罪的刑罰?》,針對一些反對意見提出駁斥與澄清?;诠餐瑢ο蠓缸锢碚?,羅翔主張?zhí)岣呤召I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他指出,罪名相同的共同對象犯,例如非法買賣槍支、假幣,其刑罰完全一樣,只有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婦女、兒童罪的刑罰相差懸殊,到了與共同對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不如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若收購一只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比如金絲猴、大熊貓),違法者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

思考拐賣婦女兒童的問題,需要納入歷史的維度?;仡櫱迥┟癯跞丝谪溬u史,法律實踐者在人口販賣問題上的踟躇猶疑由來已久,且有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清末民國人口販賣與家庭生活》(Sold People: Traffcikers and Family Life in North China)一書中,芝加哥大學歷史學院助理教授、東亞研究中心研究院任思梅(Johanna S. Ransmeier)提出,要理解中國人口販賣問題之悠久頑固,需要首先理解中國“家庭”的概念。

《清末民國人口販賣與家庭生活》中譯本即將由世紀文景出版

人口販賣何以成為“必要之惡”

人類學家詹姆斯·沃森(James Watson)曾指出,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擁有“世界上規(guī)模最大、最具綜合性的人口交易市場之一”。人口交易的確深深扎根于中國社會,但此前歷史學家大多將人口販賣視作更廣闊的社會問題的癥狀之一,比如貧窮、饑饉、戰(zhàn)爭或賣淫,任思梅研究發(fā)現(xiàn),將人口販賣視作極端條件下不得已而為之的最后手段,實際上低估了該問題的深度與廣度。從清末到民初,人口買賣非常普遍,“這種無所不在的交易,通常卻被社會群體網(wǎng)絡容忍和助長,”任思梅寫道,“面對更為庸常的煩惱,賣人被認為是一種合情合理的補救措施?!?/p>

“為了生存迫不得已”是掮客和賣家為自己辯護的陳詞濫調(diào),但在法律層面,它往往被認作寬宥的理由。幾百年來,人口買賣都處于一個含混的法律領(lǐng)域:清律原則上認定人口買賣是非法的,但如果是為了生存必須使用這一手段,又可以被法律容忍。為此,清律中每一則禁止售賣人口的刑事法規(guī)之下都有附例闡釋例外情況。在任思梅研究的時間段(1870年代-1930年代)中,人口交易幾乎可以說是華北家庭日常生活經(jīng)驗的一部分,無論這戶人家是富甲一方還是窮得揭不開鍋,人販子常常是熟人、朋友、鄰居、朋友、親戚、媒人甚至情人。

這反映了當時社會一種與今天截然不同的對于人口販賣的理解。根據(jù)2000年《人口販運議定書》(2000 Trafficking Protocol)的定義,人口買賣是以剝削為目的,通過武力威脅、強制、略誘、欺騙或操控弱勢地位者,來招募、運輸、窩藏或獲取人口。在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現(xiàn)代社會,人口販賣幾乎等同于奴隸制,但西方意義上的奴隸制不能完全解釋傳統(tǒng)中國人口交易的實質(zhì)。在傳統(tǒng)中國的語境內(nèi),一個人的身份不能被二元化約為“自由的”或“受奴役的”——很大程度上來說,沒有一個個體是“自由”的,每個人都身處各種關(guān)系之中,須根據(jù)儒家綱常倫理來理解自己在家庭、社會和國家中的身份。

圖片來源:圖蟲

更重要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地位差距被認為是自然的,地位更低的人被默認需要自我犧牲,為地位更高的人服務。任思梅認為,如果說清末和民國時期確實存在某種意義上的奴隸,“他們生活在一整套難以抗拒且彼此排斥的要求之中,這些要求多以儒家等級制和家庭職責的名義發(fā)揮作用?!?/p>

任思梅的研究表明,19世紀末到20世紀30年代,中國最大的人口交易市場并不是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勞動力(如北美的黑奴貿(mào)易),而是家庭內(nèi)部的勞工及繁殖/再生產(chǎn)勞工,人口交易中的常見身份包括妾、童養(yǎng)媳、婢女、奶媽、包身工、仆從等。也就是說,導致人口販賣猖獗的最重要力量是家庭。

這與傳統(tǒng)中國的家庭秩序密切相關(guān)。日本歷史學家竹內(nèi)康浩指出,傳統(tǒng)中國將“家”與“家族”理解為“承繼性構(gòu)造體”,父輩與子輩“一體兩分,同氣異息”,通過繼承祖先、傳承子孫,家族得以延續(xù)。特別重要的是,大多數(shù)古人認為“同氣”關(guān)系單指父子,“氣”僅僅只能由每一代的男性傳遞,且死者的靈魂只會接受與自己血脈相連的(男性)子孫的供物。父權(quán)制家庭的本質(zhì)正在于此,它以男性的代代傳承為根基,女性家庭成員則是為這個目標服務的次等存在。

《從前的中國》
[日]竹內(nèi)康浩 著 宋剛 譯
新星出版社 2022-1

因此,一些中國家庭盡可能地支持兒子,就算犧牲女兒也在所不惜,這往往也導致了整個社會長期性的性別比例失調(diào)、未婚男性過剩。參與人口交易,主要是為了應對家庭內(nèi)部人手不夠、婚姻市場中的女性數(shù)量不足,以及由此導致的對缺少子嗣的焦慮。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適婚婦女的長期短缺導致強迫性的、有利可圖的女性人口貿(mào)易經(jīng)久不息。

人口交易于是成為了一種約定俗成的“必要之惡”。任思梅發(fā)現(xiàn),儒家思想中的正義將維系恰當?shù)牡燃壷贫戎糜趦?yōu)先位置,“這種等級森嚴且不公平的體系在傳統(tǒng)上受到崇敬,被認為是自然的,甚至是令人滿意的,而這正是中國之所以普遍容忍人口販賣市場的核心原因?!鼻迓呻m然禁止賣妻,但法律將女性認為是丈夫或父親的財產(chǎn),女性在夫家具有某種曖昧模糊的“作為財產(chǎn)的親緣”(kin-as-property)地位,處理誘拐婦女的律令被放在討論盜竊的章節(jié)就體現(xiàn)了這一點,誘拐一個男人的妻子屬于盜竊。更具有決定性象征意義的是婚姻的交易性質(zhì):任思梅指出,在清朝與民國的供詞中,新娘與其他被賣的群體一樣,也被一套銷售和價格的術(shù)語所描述。

當然,一個家庭如何對待弱勢成員取決于經(jīng)濟狀況,但任思梅提醒我們注意,許多賣掉家庭成員的家庭并非一無所有走投無路,而是在權(quán)衡利弊之后做出的理性選擇,比如賣掉寡婦是為了方便分配家產(chǎn),賣掉幼童是為了讓哥哥姐姐過得更好,賣掉父母雙亡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是為了給自己的兒子省下更多家庭資源。而不管書面上法律如何規(guī)定,社會潛規(guī)則都給一家之主相當大的權(quán)限——由于州縣官常常寬限艱難時日里的人口買賣,一家之主就會把婦女兒童視為應對家庭危機的備用財產(chǎn)。“中國社會長久以來依靠家庭關(guān)系維系穩(wěn)定,但從古至今,最有權(quán)售賣彼此的一直是家人,”任思梅寫道。

三寸金蓮(圖片來源:圖蟲)

同樣作為家庭中的弱勢成員,婦女與兒童共享某種輕賤、流動的狀態(tài),在賣家眼里無足輕重的女人與孩子,在買家眼里則是彌足珍貴的勞動力。而在晚清政府看來,人口交易則構(gòu)成了某種非正式的民間救濟體系(尤其是在饑荒、戰(zhàn)亂的艱難時刻),這也是國家層面遲遲不愿徹底禁絕人口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這種有意識地樹立并維護的“人們是不得已才賣掉家人”的觀念,在另一方面也論證了買方的合理性——他們買下某個奴婢、仆人、童養(yǎng)媳或小妾,是救人于水火。任思梅指出,即使在當代人口販賣的敘事里,也傾向于對困難家庭不予嚴懲,公眾更多譴責的是無恥地從他人的不幸中牟利的中介和人販子。

歷史上禁絕人口買賣為何沒能成功?

中國官方禁止人口交易的努力,始于西方列強叩開中國國門,中國人被迫“睜眼看世界”后不斷增強的國際壓力與民族焦慮。最早進入官方視野的人口交易問題是被販賣到海外的男性勞工。1874年,李鴻章力主廢止苦力貿(mào)易,希望以此舉讓中國在國際上獲得尊重。清朝統(tǒng)治者逐漸意識到,保護海外華人是一個現(xiàn)代國家的職責所在,作為清政府新成立的外交機構(gòu),總理衙門的核心任務之一就是保護移民。與此同時,在西方轟轟烈烈展開的廢奴運動也在潛移默化間影響外界和中國精英對中國人口販賣問題的看法。

進入20世紀,人口交易問題變得更加受到矚目,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國大眾媒體和國際社會都越來越關(guān)注此類話題;革命民族主義者開始利用奴役話語用來形容西方勢力對中國的壓迫;精英階層開始呼吁保障婦女權(quán)利;治外法權(quán)對中國主權(quán)的挑戰(zhàn)日益沉重,義和團運動過后,英國和美國都允諾,如果中國能夠根據(jù)國際標準改革法律體系,就重新考慮治外法權(quán)政策。

在種種壓力下,清政府啟動法律改革,為商議組建立憲政府成立憲政編查館,委任法學家沈家本修訂律法。1906年3月26日,兩江總督周馥奏請廢止奴隸制,禁絕人口買賣。前一年,泰國皇帝朱拉隆功在暹羅境內(nèi)廢止奴隸制,受到了整個東亞的贊揚,也讓中國尷尬地意識到了落后。一些派駐海外的清朝代表則熱切關(guān)注國際上對法律本質(zhì)和國家政府職責和奴隸制的討論,思考讓中國與國際規(guī)范靠攏的可能性,比如知名外交家伍廷芳歸國后加入了編查館,與沈家本一起進行清末修律。1910年,清政府頒布了一條禁止販賣人口的法令。世界各地的報紙頭條紛紛報道,中國終于廢除了奴隸制。

法學家沈家本(圖片來源:Wikipedia)

然而任思梅指出,晚清改革派未能考慮到禁止販賣人口會對中國社會最基本的制度產(chǎn)生怎樣的影響,或者說本就無意從根本上改變?nèi)丝诮灰椎慕Y(jié)構(gòu)性推動力量——儒家等級制和交易型的中國家庭。1910年的法令雖然規(guī)定了所有人口交易都不合法,但依然在一些具體細則上留出了余地,比如法令對歷來依靠購買人力生活的買家表示同情,在買賣人口的懲處上買家的罪責比賣家輕;承認人口販賣是一種救助機制,以“生存?zhèn)惱怼睖试S貧苦人家要求“設(shè)定年限立據(jù)作為傭工,先給雇值多少,彼此面訂”;還有一個條款規(guī)定,主人家有義務給任何為他們服務的年輕女性安排婚姻(與此同時,男性仆從年滿25歲就可獲得自由);另外,新法令也未禁止男性納妾,而是要求必須通過媒人介紹,且媒人和小妾的家人都不能從婚配中獲利。

新法令通過不久,清政府就覆滅了,禁絕人口交易的重擔落在了中華民國的肩上。鑒于中華民國成立后不久就頒布了刑法典,而民法典的修訂直到1930年代還只完成了一半,過渡性質(zhì)的司法環(huán)境讓法官只能自行決定如何在習俗與現(xiàn)代性之間保持平衡。很多時候他們會發(fā)現(xiàn),自己難以判斷一個案件到底是“買賣人口”,還是婚姻、收養(yǎng)或契約雇傭。1927年3月,民國政府進一步規(guī)定禁止占有他人,但新章程中依然包含與1910年法令相似的漏洞。

客觀而言,民國時期還是與帝制時期不同,在革新“何以為人”的觀念上前進了一大步。五四運動奏響了中國有史以來反父權(quán)制家庭的最強音,與新法律一起,永久地改變了中國人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guān)系與職責的理解。然而,動搖既有社會結(jié)構(gòu)和等級觀念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根據(jù)任思梅的研究,民國政府將人口交易定罪,卻無意中導致了一個結(jié)果:家庭之間的傳統(tǒng)需求不得不由更貪婪、更具有掠奪性的地下人口買賣集團滿足。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與此同時,城市化、商業(yè)化、人口流動性提高等社會發(fā)展趨勢為人販子跨越長距離捕獲弱勢群體增加了不少機會,火車等公共交通設(shè)施的完善在其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交易地理范圍的擴大極大地便利了人販子——將被販賣的人從家人、朋友、執(zhí)法力量等原屬支持網(wǎng)絡中隔離開來,一直都是他們成功的關(guān)鍵。任思梅在書中介紹了一個案例:1920年代初,一位住在天津的納姓軍閥遺孀在亡夫原下屬的支持下,開展有組織的販賣兒童活動,通過火車和輪船這些便利的交通工具,她將從北方父母那里廉價購買的孩子運送到香港,賺取數(shù)倍于原始價格的回報。

1930年7月23日,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商議了最新的家庭法草案,禁止納妾或購買婢女。但委員們依然在根深蒂固的家庭制度面前猶豫不決:

“關(guān)于現(xiàn)在個人主義或家屬主義是在增強還是削弱,尚有研究的空間。數(shù)千年來,我們的社會組織都建立在家庭制度之上。如果在朝夕之間將其顛覆,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們會面對重重困難,法律難以執(zhí)行而且令社會陷入混亂?!?/p>

1932年,國際聯(lián)盟(League of Nations)發(fā)布遠東人口買賣調(diào)研結(jié)果,強調(diào)中國國內(nèi)外人口交易中女性占了很大比重。早在1921年,國際聯(lián)盟反對買賣婦女兒童的協(xié)定文書就在中國流傳,中國甚至還協(xié)助聯(lián)盟調(diào)查人員開展調(diào)研。國聯(lián)調(diào)查者也表達了與國民黨立法者同樣的擔憂,即家庭制度,特別是對子嗣孜孜不倦的追求,將成為廢止人口交易的最重要障礙。

尾聲

19世紀末20世紀初,人們開始意識到,長久以來被全社會容忍的人口販賣是落后、愚昧、反文明的。隨著大眾媒體對買賣人口的報道日益廣泛,民眾紛紛在新創(chuàng)辦的期刊上、州縣官收到的請愿書中坦言對誘拐的恐懼,懇求官方重視此社會弊病。

在《清末民國人口販賣與家庭生活》的結(jié)論中,任思梅寫道:

“儒家思想曾經(jīng)創(chuàng)造了傳統(tǒng)等級體系,使得為了其他人而賣掉某些家庭成員的行為變得合理,同時也制造出對子嗣的需求,為建立大家族、貴族納妾提供了背后的宗法邏輯。無疑,是交易型家庭機制使得傳統(tǒng)儒家家庭得以實現(xiàn)。20世紀初,儒家社會結(jié)構(gòu)僵化,交易機制卻依然運行如故。掮客們繼續(xù)在文化默許的氛圍中從事交易。”

歷史的先聲在當下引發(fā)回響,讓我們意識到,直至今日,歷史車輪駛過,沉疴并未祛除。巨大的文化慣性使得舊日幽靈依舊盤旋于部分地區(qū)的上空,吞噬社會中最弱勢的群體。任思梅認為,只有強有力的文化異見才能真正介入人口交易機制,無論是晚清還是民國,都未能達成這個目標。那么,在百年后的今天,我們的震驚、憤怒與呼求又能否斬斷人口交易的邏輯鏈條,讓社會中哪怕最微不足道者重獲個體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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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要之惡”還是沉疴未除?回看中國歷史上的婦女與兒童販賣

《清末民國人口販賣與家庭生活》作者任思梅認為,只有強有力的文化異見才能真正介入人口交易機制,無論是晚清還是民國都未能達成這個目標。

1924年,美國社會學家甘博(Sidney D. Gamble)鏡頭下的中國婦女與兒童。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 | 林子人

編輯 | 黃月

“是否應該提高收買婦女兒童罪刑罰”的議題日趨高漲,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最高三年的基本刑,低于拐賣的基本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日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撰文《我為什么還是主張?zhí)岣呤召I婦女兒童罪的刑罰?》,針對一些反對意見提出駁斥與澄清。基于共同對象犯罪理論,羅翔主張?zhí)岣呤召I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他指出,罪名相同的共同對象犯,例如非法買賣槍支、假幣,其刑罰完全一樣,只有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婦女、兒童罪的刑罰相差懸殊,到了與共同對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不如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若收購一只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比如金絲猴、大熊貓),違法者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

思考拐賣婦女兒童的問題,需要納入歷史的維度?;仡櫱迥┟癯跞丝谪溬u史,法律實踐者在人口販賣問題上的踟躇猶疑由來已久,且有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清末民國人口販賣與家庭生活》(Sold People: Traffcikers and Family Life in North China)一書中,芝加哥大學歷史學院助理教授、東亞研究中心研究院任思梅(Johanna S. Ransmeier)提出,要理解中國人口販賣問題之悠久頑固,需要首先理解中國“家庭”的概念。

《清末民國人口販賣與家庭生活》中譯本即將由世紀文景出版

人口販賣何以成為“必要之惡”?

人類學家詹姆斯·沃森(James Watson)曾指出,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擁有“世界上規(guī)模最大、最具綜合性的人口交易市場之一”。人口交易的確深深扎根于中國社會,但此前歷史學家大多將人口販賣視作更廣闊的社會問題的癥狀之一,比如貧窮、饑饉、戰(zhàn)爭或賣淫,任思梅研究發(fā)現(xiàn),將人口販賣視作極端條件下不得已而為之的最后手段,實際上低估了該問題的深度與廣度。從清末到民初,人口買賣非常普遍,“這種無所不在的交易,通常卻被社會群體網(wǎng)絡容忍和助長,”任思梅寫道,“面對更為庸常的煩惱,賣人被認為是一種合情合理的補救措施?!?/p>

“為了生存迫不得已”是掮客和賣家為自己辯護的陳詞濫調(diào),但在法律層面,它往往被認作寬宥的理由。幾百年來,人口買賣都處于一個含混的法律領(lǐng)域:清律原則上認定人口買賣是非法的,但如果是為了生存必須使用這一手段,又可以被法律容忍。為此,清律中每一則禁止售賣人口的刑事法規(guī)之下都有附例闡釋例外情況。在任思梅研究的時間段(1870年代-1930年代)中,人口交易幾乎可以說是華北家庭日常生活經(jīng)驗的一部分,無論這戶人家是富甲一方還是窮得揭不開鍋,人販子常常是熟人、朋友、鄰居、朋友、親戚、媒人甚至情人。

這反映了當時社會一種與今天截然不同的對于人口販賣的理解。根據(jù)2000年《人口販運議定書》(2000 Trafficking Protocol)的定義,人口買賣是以剝削為目的,通過武力威脅、強制、略誘、欺騙或操控弱勢地位者,來招募、運輸、窩藏或獲取人口。在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現(xiàn)代社會,人口販賣幾乎等同于奴隸制,但西方意義上的奴隸制不能完全解釋傳統(tǒng)中國人口交易的實質(zhì)。在傳統(tǒng)中國的語境內(nèi),一個人的身份不能被二元化約為“自由的”或“受奴役的”——很大程度上來說,沒有一個個體是“自由”的,每個人都身處各種關(guān)系之中,須根據(jù)儒家綱常倫理來理解自己在家庭、社會和國家中的身份。

圖片來源:圖蟲

更重要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地位差距被認為是自然的,地位更低的人被默認需要自我犧牲,為地位更高的人服務。任思梅認為,如果說清末和民國時期確實存在某種意義上的奴隸,“他們生活在一整套難以抗拒且彼此排斥的要求之中,這些要求多以儒家等級制和家庭職責的名義發(fā)揮作用。”

任思梅的研究表明,19世紀末到20世紀30年代,中國最大的人口交易市場并不是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勞動力(如北美的黑奴貿(mào)易),而是家庭內(nèi)部的勞工及繁殖/再生產(chǎn)勞工,人口交易中的常見身份包括妾、童養(yǎng)媳、婢女、奶媽、包身工、仆從等。也就是說,導致人口販賣猖獗的最重要力量是家庭。

這與傳統(tǒng)中國的家庭秩序密切相關(guān)。日本歷史學家竹內(nèi)康浩指出,傳統(tǒng)中國將“家”與“家族”理解為“承繼性構(gòu)造體”,父輩與子輩“一體兩分,同氣異息”,通過繼承祖先、傳承子孫,家族得以延續(xù)。特別重要的是,大多數(shù)古人認為“同氣”關(guān)系單指父子,“氣”僅僅只能由每一代的男性傳遞,且死者的靈魂只會接受與自己血脈相連的(男性)子孫的供物。父權(quán)制家庭的本質(zhì)正在于此,它以男性的代代傳承為根基,女性家庭成員則是為這個目標服務的次等存在。

《從前的中國》
[日]竹內(nèi)康浩 著 宋剛 譯
新星出版社 2022-1

因此,一些中國家庭盡可能地支持兒子,就算犧牲女兒也在所不惜,這往往也導致了整個社會長期性的性別比例失調(diào)、未婚男性過剩。參與人口交易,主要是為了應對家庭內(nèi)部人手不夠、婚姻市場中的女性數(shù)量不足,以及由此導致的對缺少子嗣的焦慮。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適婚婦女的長期短缺導致強迫性的、有利可圖的女性人口貿(mào)易經(jīng)久不息。

人口交易于是成為了一種約定俗成的“必要之惡”。任思梅發(fā)現(xiàn),儒家思想中的正義將維系恰當?shù)牡燃壷贫戎糜趦?yōu)先位置,“這種等級森嚴且不公平的體系在傳統(tǒng)上受到崇敬,被認為是自然的,甚至是令人滿意的,而這正是中國之所以普遍容忍人口販賣市場的核心原因?!鼻迓呻m然禁止賣妻,但法律將女性認為是丈夫或父親的財產(chǎn),女性在夫家具有某種曖昧模糊的“作為財產(chǎn)的親緣”(kin-as-property)地位,處理誘拐婦女的律令被放在討論盜竊的章節(jié)就體現(xiàn)了這一點,誘拐一個男人的妻子屬于盜竊。更具有決定性象征意義的是婚姻的交易性質(zhì):任思梅指出,在清朝與民國的供詞中,新娘與其他被賣的群體一樣,也被一套銷售和價格的術(shù)語所描述。

當然,一個家庭如何對待弱勢成員取決于經(jīng)濟狀況,但任思梅提醒我們注意,許多賣掉家庭成員的家庭并非一無所有走投無路,而是在權(quán)衡利弊之后做出的理性選擇,比如賣掉寡婦是為了方便分配家產(chǎn),賣掉幼童是為了讓哥哥姐姐過得更好,賣掉父母雙亡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是為了給自己的兒子省下更多家庭資源。而不管書面上法律如何規(guī)定,社會潛規(guī)則都給一家之主相當大的權(quán)限——由于州縣官常常寬限艱難時日里的人口買賣,一家之主就會把婦女兒童視為應對家庭危機的備用財產(chǎn)?!爸袊鐣L久以來依靠家庭關(guān)系維系穩(wěn)定,但從古至今,最有權(quán)售賣彼此的一直是家人,”任思梅寫道。

三寸金蓮(圖片來源:圖蟲)

同樣作為家庭中的弱勢成員,婦女與兒童共享某種輕賤、流動的狀態(tài),在賣家眼里無足輕重的女人與孩子,在買家眼里則是彌足珍貴的勞動力。而在晚清政府看來,人口交易則構(gòu)成了某種非正式的民間救濟體系(尤其是在饑荒、戰(zhàn)亂的艱難時刻),這也是國家層面遲遲不愿徹底禁絕人口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這種有意識地樹立并維護的“人們是不得已才賣掉家人”的觀念,在另一方面也論證了買方的合理性——他們買下某個奴婢、仆人、童養(yǎng)媳或小妾,是救人于水火。任思梅指出,即使在當代人口販賣的敘事里,也傾向于對困難家庭不予嚴懲,公眾更多譴責的是無恥地從他人的不幸中牟利的中介和人販子。

歷史上禁絕人口買賣為何沒能成功?

中國官方禁止人口交易的努力,始于西方列強叩開中國國門,中國人被迫“睜眼看世界”后不斷增強的國際壓力與民族焦慮。最早進入官方視野的人口交易問題是被販賣到海外的男性勞工。1874年,李鴻章力主廢止苦力貿(mào)易,希望以此舉讓中國在國際上獲得尊重。清朝統(tǒng)治者逐漸意識到,保護海外華人是一個現(xiàn)代國家的職責所在,作為清政府新成立的外交機構(gòu),總理衙門的核心任務之一就是保護移民。與此同時,在西方轟轟烈烈展開的廢奴運動也在潛移默化間影響外界和中國精英對中國人口販賣問題的看法。

進入20世紀,人口交易問題變得更加受到矚目,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國大眾媒體和國際社會都越來越關(guān)注此類話題;革命民族主義者開始利用奴役話語用來形容西方勢力對中國的壓迫;精英階層開始呼吁保障婦女權(quán)利;治外法權(quán)對中國主權(quán)的挑戰(zhàn)日益沉重,義和團運動過后,英國和美國都允諾,如果中國能夠根據(jù)國際標準改革法律體系,就重新考慮治外法權(quán)政策。

在種種壓力下,清政府啟動法律改革,為商議組建立憲政府成立憲政編查館,委任法學家沈家本修訂律法。1906年3月26日,兩江總督周馥奏請廢止奴隸制,禁絕人口買賣。前一年,泰國皇帝朱拉隆功在暹羅境內(nèi)廢止奴隸制,受到了整個東亞的贊揚,也讓中國尷尬地意識到了落后。一些派駐海外的清朝代表則熱切關(guān)注國際上對法律本質(zhì)和國家政府職責和奴隸制的討論,思考讓中國與國際規(guī)范靠攏的可能性,比如知名外交家伍廷芳歸國后加入了編查館,與沈家本一起進行清末修律。1910年,清政府頒布了一條禁止販賣人口的法令。世界各地的報紙頭條紛紛報道,中國終于廢除了奴隸制。

法學家沈家本(圖片來源:Wikipedia)

然而任思梅指出,晚清改革派未能考慮到禁止販賣人口會對中國社會最基本的制度產(chǎn)生怎樣的影響,或者說本就無意從根本上改變?nèi)丝诮灰椎慕Y(jié)構(gòu)性推動力量——儒家等級制和交易型的中國家庭。1910年的法令雖然規(guī)定了所有人口交易都不合法,但依然在一些具體細則上留出了余地,比如法令對歷來依靠購買人力生活的買家表示同情,在買賣人口的懲處上買家的罪責比賣家輕;承認人口販賣是一種救助機制,以“生存?zhèn)惱怼睖试S貧苦人家要求“設(shè)定年限立據(jù)作為傭工,先給雇值多少,彼此面訂”;還有一個條款規(guī)定,主人家有義務給任何為他們服務的年輕女性安排婚姻(與此同時,男性仆從年滿25歲就可獲得自由);另外,新法令也未禁止男性納妾,而是要求必須通過媒人介紹,且媒人和小妾的家人都不能從婚配中獲利。

新法令通過不久,清政府就覆滅了,禁絕人口交易的重擔落在了中華民國的肩上。鑒于中華民國成立后不久就頒布了刑法典,而民法典的修訂直到1930年代還只完成了一半,過渡性質(zhì)的司法環(huán)境讓法官只能自行決定如何在習俗與現(xiàn)代性之間保持平衡。很多時候他們會發(fā)現(xiàn),自己難以判斷一個案件到底是“買賣人口”,還是婚姻、收養(yǎng)或契約雇傭。1927年3月,民國政府進一步規(guī)定禁止占有他人,但新章程中依然包含與1910年法令相似的漏洞。

客觀而言,民國時期還是與帝制時期不同,在革新“何以為人”的觀念上前進了一大步。五四運動奏響了中國有史以來反父權(quán)制家庭的最強音,與新法律一起,永久地改變了中國人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guān)系與職責的理解。然而,動搖既有社會結(jié)構(gòu)和等級觀念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根據(jù)任思梅的研究,民國政府將人口交易定罪,卻無意中導致了一個結(jié)果:家庭之間的傳統(tǒng)需求不得不由更貪婪、更具有掠奪性的地下人口買賣集團滿足。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與此同時,城市化、商業(yè)化、人口流動性提高等社會發(fā)展趨勢為人販子跨越長距離捕獲弱勢群體增加了不少機會,火車等公共交通設(shè)施的完善在其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交易地理范圍的擴大極大地便利了人販子——將被販賣的人從家人、朋友、執(zhí)法力量等原屬支持網(wǎng)絡中隔離開來,一直都是他們成功的關(guān)鍵。任思梅在書中介紹了一個案例:1920年代初,一位住在天津的納姓軍閥遺孀在亡夫原下屬的支持下,開展有組織的販賣兒童活動,通過火車和輪船這些便利的交通工具,她將從北方父母那里廉價購買的孩子運送到香港,賺取數(shù)倍于原始價格的回報。

1930年7月23日,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商議了最新的家庭法草案,禁止納妾或購買婢女。但委員們依然在根深蒂固的家庭制度面前猶豫不決:

“關(guān)于現(xiàn)在個人主義或家屬主義是在增強還是削弱,尚有研究的空間。數(shù)千年來,我們的社會組織都建立在家庭制度之上。如果在朝夕之間將其顛覆,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們會面對重重困難,法律難以執(zhí)行而且令社會陷入混亂?!?/p>

1932年,國際聯(lián)盟(League of Nations)發(fā)布遠東人口買賣調(diào)研結(jié)果,強調(diào)中國國內(nèi)外人口交易中女性占了很大比重。早在1921年,國際聯(lián)盟反對買賣婦女兒童的協(xié)定文書就在中國流傳,中國甚至還協(xié)助聯(lián)盟調(diào)查人員開展調(diào)研。國聯(lián)調(diào)查者也表達了與國民黨立法者同樣的擔憂,即家庭制度,特別是對子嗣孜孜不倦的追求,將成為廢止人口交易的最重要障礙。

尾聲

19世紀末20世紀初,人們開始意識到,長久以來被全社會容忍的人口販賣是落后、愚昧、反文明的。隨著大眾媒體對買賣人口的報道日益廣泛,民眾紛紛在新創(chuàng)辦的期刊上、州縣官收到的請愿書中坦言對誘拐的恐懼,懇求官方重視此社會弊病。

在《清末民國人口販賣與家庭生活》的結(jié)論中,任思梅寫道:

“儒家思想曾經(jīng)創(chuàng)造了傳統(tǒng)等級體系,使得為了其他人而賣掉某些家庭成員的行為變得合理,同時也制造出對子嗣的需求,為建立大家族、貴族納妾提供了背后的宗法邏輯。無疑,是交易型家庭機制使得傳統(tǒng)儒家家庭得以實現(xiàn)。20世紀初,儒家社會結(jié)構(gòu)僵化,交易機制卻依然運行如故。掮客們繼續(xù)在文化默許的氛圍中從事交易。”

歷史的先聲在當下引發(fā)回響,讓我們意識到,直至今日,歷史車輪駛過,沉疴并未祛除。巨大的文化慣性使得舊日幽靈依舊盤旋于部分地區(qū)的上空,吞噬社會中最弱勢的群體。任思梅認為,只有強有力的文化異見才能真正介入人口交易機制,無論是晚清還是民國,都未能達成這個目標。那么,在百年后的今天,我們的震驚、憤怒與呼求又能否斬斷人口交易的邏輯鏈條,讓社會中哪怕最微不足道者重獲個體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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