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官微消息,今天(5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劉某某、鄭某某訴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力泰)、袁某、羅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該案是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jiān)高(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簡稱)未履行增持承諾引發(fā)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本案采用示范判決機制進行審理。
原告劉某某、鄭某某起訴稱:
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公司發(fā)布公告,載明公司董事兼總裁袁某、控股子公司總經理羅某計劃在6個月內增持金力泰公司股份;嗣后,金力泰公司再次公告稱,袁某、羅某上述增持承諾履行期限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公司公告稱,袁某、羅某未依照承諾增持金力泰公司股份。2022年10月20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jiān)管局分別對袁某、羅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jiān)管措施。原告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諾購買了金力泰公司股票,而袁某、羅某未履行承諾導致其投資損失,故要求金力泰公司、袁某、羅某共同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等共計900余萬元。
被告金力泰公司辯稱:
其并非被采取行政監(jiān)管措施的主體,針對被告袁某、羅某增持股份的全過程,公司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發(fā)布了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且已就增持延期事宜及時召開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合法合規(guī)。
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辯稱:
兩被告已經根據規(guī)定及時將增持意愿、資金籌措情況及因資金籌措困難導致延期等情況書面告知金力泰公司,因客觀上履行能力不足,無法再履行增持承諾,不存在主觀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過失,對此,公司也及時發(fā)布了公告。股價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場整體及企業(yè)自身經營情況導致,且在發(fā)布增持計劃的同時,金力泰公司其他董監(jiān)高還有減持行為,并非兩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諾導致。
本次庭審采用爭點審理模式,在固定各方無爭議事實的基礎上,合議庭聚焦公開承諾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行為的法律性質和法律規(guī)范體系、違反增持承諾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及歸責原則等方面,重點圍繞雙方爭議的被告方是否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是否應承擔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責任以及是否構成其他類型侵權等爭議焦點進行了審查。
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