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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尋釁滋事罪存廢爭議不止,最高法建議加強審判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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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尋釁滋事罪存廢爭議不止,最高法建議加強審判指導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最高法建議,要加大對尋釁滋事犯罪案件的審判指導,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審慎處理因信訪、上訪而引發(fā)的尋釁滋事案件。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界面新聞記者 | 張旭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因具體規(guī)定模糊、適用范圍過于寬泛等問題,尋釁滋事罪近年來頻繁被法律界冠以“口袋罪”之名。

202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在最高法網(wǎng)站發(fā)布《關于“新時代農村刑事犯罪對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的影響”暨“尋釁滋事行為的刑事規(guī)制”課題在浙江、福建的調研報告》(簡稱《報告》)。其中指出,尋釁滋事罪是實踐中常見多發(fā)犯罪,近年來該罪名有被泛化適用的傾向。

《報告》稱,調研情況顯示,過去10年中,浙閩兩地農村尋釁滋事案件數(shù)量均排在各類罪名的前列。被告人絕大部分系年輕人,其中又以外來務工人員或無正當職業(yè)者居多,因酒后肇事、賭博引發(fā)的犯罪常見多發(fā)。因違法上訪而被以該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也時有發(fā)生。

調研發(fā)現(xiàn),該罪認定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被告人的主觀動機難把握,容易陷入客觀歸責;二是對違法信訪行為能否以本罪論處認識不一;三是因邊界不清導致容易被泛化適用的傾向明顯;四是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qū)分較難;五是行刑銜接不暢,容易導致行政違法行為被拔高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為何尋釁滋事罪適用太泛?

尋釁滋事罪來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為了克服流氓罪的過度模糊,1997年刑法將當時被稱為“口袋罪”的流氓罪拆解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但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繼承了流氓罪的模糊性,被濫用的風險越來越大。

1997年刑法第293條對尋釁滋事罪作出規(guī)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此后,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該罪的法定量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并在原第一款第二項中增加了恐嚇他人的規(guī)定。

界面新聞注意到,《報告》中所提到的“尋釁滋事罪被泛化適用”等問題早已有跡可循。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2022年8月29日發(fā)布的一篇名為《尋釁滋事罪的規(guī)范適用》的調研報告中發(fā)現(xiàn),隨著全國進入一審程序的刑事案件總數(shù)量的減少,尋釁滋事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一直呈現(xiàn)遞增趨勢,在2019年占比突破百分之五。

該調研報告梳理了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發(fā)布的2011-2019年全國一審程序中尋釁滋事罪案件及全部刑事案件,發(fā)現(xiàn)適用該罪名案件由2011年的892件上升到2019年的43776件。

該調研報告稱,到2019年時對尋釁滋事罪的適用已是2011年40倍有余,在全部一審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一直持續(xù)在4%左右,而且,近年來也開始呈現(xiàn)增勢。在刑法所規(guī)定的400多個罪名中,尋釁滋事罪占比4%已屬占比較高,如今其司法適用仍呈擴大趨勢。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衛(wèi)華對界面新聞介紹,尋釁滋事罪最大的問題在于邊界模糊。他認為,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擴大化,很大程度來源于多個司法解釋的陸續(xù)出臺?!霸诰S穩(wěn)壓力下,這種邊界的模糊會誘發(fā)各級司法機關尤其是基層司法機關越來越多地使用尋釁滋事罪的罪名來管控社會。在這個過程中,最高法發(fā)布的多個相關司法解釋也逐漸擴大了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客觀上造成了尋釁滋事罪的泛化?!?/span>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在2022年4月發(fā)表的《尋釁滋事罪為何易被司法實踐濫用》一文中表示, “口袋罪”的形成雖然有刑事立法的原因,但更可能的原因是司法實踐的濫用。 他分析,司法機關為了使行為人受到更重的處罰而適用“口袋罪”。人們習慣于認為,輕刑不能抑止犯罪,只有重刑才有威懾力。

他指出,近年來司法解釋有注意防止“口袋罪”現(xiàn)象發(fā)生,但對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并沒有限縮的跡象。他強調,最高司法機關應當慎重制定司法解釋,避免帶頭適用“口袋罪”,導致下級司法機關濫用“口袋罪”。

界面新聞梳理發(fā)現(xiàn),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尋釁滋事犯罪的四種類型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為本罪司法適用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范標準;同年9月5日“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網(wǎng)絡尋釁滋事罪”的相關內容,將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從現(xiàn)實空間擴張到網(wǎng)絡空間。2014年4月,五部門出臺的《關于依法懲處涉醫(y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yī)療秩序的意見》及2019年2月三部門出臺的《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多處明確醫(yī)鬧、信訪活動中制造影響等相關行為可以以尋釁滋事罪定罰。

楊衛(wèi)華解釋,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一個惡果是造成法律評價與社會評價脫節(jié),導致出現(xiàn)輿論熱點案件,比如吉林洮南浮橋案、安徽朱玉珍案等。

他稱,這類案件適用尋釁滋事罪去處理,往往判決結果跟社會評價相反,無法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從根本上來講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可以說,大范圍用尋釁滋事罪來實現(xiàn)社會穩(wěn)定,無異于飲鴆止渴?!?/span>

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刑事事務部主任郭學亮對界面新聞表示,雖然該罪名對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具有一定懲戒作用,但也因為該罪被泛化適用而導致執(zhí)法機關選擇性執(zhí)法,“在一些涉訪涉訴案件中,個別司法機關不再以法益侵害性作為尋釁滋事罪唯一的入罪標準?!惫鶎W亮說。

存廢爭議不一,該如何修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8月17日晚在其個人微信公眾號中撰文表示,尋釁滋事罪繼承了流氓罪的模糊性,與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三大基本原則(明確性、公平性、公正性)存在嚴重的沖突,矛盾很難得到調和,確有修正之必要。

尋釁滋事罪因其存在的違背刑法人權保障機能而備受學界詬病。近年來,學界關于取消尋釁滋事罪的聲音不絕于耳。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監(jiān)事長朱征夫曾連續(xù)兩年在全國兩會上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

朱征夫在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明確性為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然而該罪對具體犯罪行為的表述難以進行準確界定。例如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怎樣的追逐、攔截行為才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特征?同時,尋釁滋事罪中“隨意”“任意”“情節(jié)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過于模糊,而這些又是該罪關鍵的構成要件。

其次,尋釁滋事罪與多個刑法法條存在競合。按照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該罪行為特征,第二條與故意傷害罪、第三條與侮辱罪、第四條與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第五條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均存在競合;尋釁滋事罪存在體系上的邏輯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樣的行為達不到直接懲治該行為的法條的立案標準,卻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另一方面,尋釁滋事罪起刑點為五年以下,這也導致了一個不構成刑罰較輕的罪名的行為,卻可能構成刑罰更重的尋釁滋事罪。此外,他還強調,尋釁滋事罪所打擊的危害行為,已有相應法律予以處理,取消該罪不會出現(xiàn)法律的空白。

2022年,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肖勝方也曾建議取消尋釁滋事罪。他認為,當初立法者應新增該罪名,目的是準確厘清罪與非罪的標準,更好地實現(xiàn)懲罰犯罪及保障人權的功能,為此他建議并將其拆解歸入其他罪名。

羅翔也建議廢除尋釁滋事罪,并對“拆解該罪歸入其他罪名”這一論述持有一致看法。他于2018年6月在《團結》期刊發(fā)表的《尋釁滋事罪的沿革與存廢 》一文中表示,尋釁滋事罪應當如流氓罪一樣被繼續(xù)分解,分解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的具體罪名。

“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具體罪名都可以實現(xiàn)對相關行為的打擊。如果認為這些罪名無力打擊所有的犯罪行為,那么應該做的是擴張這些具體罪名的犯罪圈,而不是設一個兜底的口袋罪來制造新的麻煩?!绷_翔表示。

也有學者持有不同聲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曾在《尋釁滋事罪是用來打流氓而非耍流氓的》一文中表示,尋釁滋事罪有特定的規(guī)制對象和范圍,只要民眾不受那些無事生非、隨意挑釁行為侵擾的利益值得保護,尋釁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車浩指出,真正的問題不在于刑法規(guī)定了尋釁滋事罪,或者尋釁滋事罪的語義模糊是“口袋罪”,而是因為,決策者想要動用刑罰懲治諸如上訪等行為,才導致了這個罪的濫用,“就算真的因規(guī)定不明確而廢除了尋釁滋事罪,將來還可能再出臺一個語義明確的專門打擊纏訪的罪名?!彼J為,如果不能正確適用法律,需要反思的是深層阻力何在,而不是簡單地主張修法。

楊衛(wèi)華也認為,廢除該罪也無法解決問題,“這不是立法問題,而是社會治理問題?!彼硎荆灰鶎由鐣卫淼幕纠砟詈湍J經]有轉變,廢掉了尋釁滋事罪名,還會有其他的罪名取而代之。

郭學亮將尋釁滋事罪的主要問題歸結于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和法律適用方面。他也認為,尋釁滋事罪的泛化與基層的司法邏輯有關,單純取消并不能解決問題。另外,刑法法條之間存在著大量的競合關系,而非排斥關系,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罪名有著天然聯(lián)系,強行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努力不一定是明智之舉。

上述《報告》介紹,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最高法建議,要加大對尋釁滋事犯罪案件的審判指導,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審慎處理因信訪、上訪而引發(fā)的尋釁滋事案件。

郭學亮認為,尋釁滋事罪在適用中,對于一般性的涉訪涉訴案件,要應用好“楓橋經驗”“龍山經驗”,對進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堅守住不突破罪刑法定原則,保持刑法謙抑性的理念,讓尋釁滋事罪回歸司法屬性。

楊衛(wèi)華建議,應在立法層面修改司法解釋,限制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比如不要把公共場所秩序擴張到網(wǎng)絡秩序?!皯谒痉▽用嬲嬲瀼赝弻嵸|化的司法改革要求,不要一味迎合基層維穩(wěn)需求?!睏钚l(wèi)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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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尋釁滋事罪存廢爭議不止,最高法建議加強審判指導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最高法建議,要加大對尋釁滋事犯罪案件的審判指導,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審慎處理因信訪、上訪而引發(fā)的尋釁滋事案件。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界面新聞記者 | 張旭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因具體規(guī)定模糊、適用范圍過于寬泛等問題,尋釁滋事罪近年來頻繁被法律界冠以“口袋罪”之名。

202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在最高法網(wǎng)站發(fā)布《關于“新時代農村刑事犯罪對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的影響”暨“尋釁滋事行為的刑事規(guī)制”課題在浙江、福建的調研報告》(簡稱《報告》)。其中指出,尋釁滋事罪是實踐中常見多發(fā)犯罪,近年來該罪名有被泛化適用的傾向。

《報告》稱,調研情況顯示,過去10年中,浙閩兩地農村尋釁滋事案件數(shù)量均排在各類罪名的前列。被告人絕大部分系年輕人,其中又以外來務工人員或無正當職業(yè)者居多,因酒后肇事、賭博引發(fā)的犯罪常見多發(fā)。因違法上訪而被以該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也時有發(fā)生。

調研發(fā)現(xiàn),該罪認定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被告人的主觀動機難把握,容易陷入客觀歸責;二是對違法信訪行為能否以本罪論處認識不一;三是因邊界不清導致容易被泛化適用的傾向明顯;四是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qū)分較難;五是行刑銜接不暢,容易導致行政違法行為被拔高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為何尋釁滋事罪適用太泛?

尋釁滋事罪來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為了克服流氓罪的過度模糊,1997年刑法將當時被稱為“口袋罪”的流氓罪拆解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但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繼承了流氓罪的模糊性,被濫用的風險越來越大。

1997年刑法第293條對尋釁滋事罪作出規(guī)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此后,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該罪的法定量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并在原第一款第二項中增加了恐嚇他人的規(guī)定。

界面新聞注意到,《報告》中所提到的“尋釁滋事罪被泛化適用”等問題早已有跡可循。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2022年8月29日發(fā)布的一篇名為《尋釁滋事罪的規(guī)范適用》的調研報告中發(fā)現(xiàn),隨著全國進入一審程序的刑事案件總數(shù)量的減少,尋釁滋事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一直呈現(xiàn)遞增趨勢,在2019年占比突破百分之五。

該調研報告梳理了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發(fā)布的2011-2019年全國一審程序中尋釁滋事罪案件及全部刑事案件,發(fā)現(xiàn)適用該罪名案件由2011年的892件上升到2019年的43776件。

該調研報告稱,到2019年時對尋釁滋事罪的適用已是2011年40倍有余,在全部一審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一直持續(xù)在4%左右,而且,近年來也開始呈現(xiàn)增勢。在刑法所規(guī)定的400多個罪名中,尋釁滋事罪占比4%已屬占比較高,如今其司法適用仍呈擴大趨勢。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衛(wèi)華對界面新聞介紹,尋釁滋事罪最大的問題在于邊界模糊。他認為,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擴大化,很大程度來源于多個司法解釋的陸續(xù)出臺?!霸诰S穩(wěn)壓力下,這種邊界的模糊會誘發(fā)各級司法機關尤其是基層司法機關越來越多地使用尋釁滋事罪的罪名來管控社會。在這個過程中,最高法發(fā)布的多個相關司法解釋也逐漸擴大了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客觀上造成了尋釁滋事罪的泛化?!?/span>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在2022年4月發(fā)表的《尋釁滋事罪為何易被司法實踐濫用》一文中表示, “口袋罪”的形成雖然有刑事立法的原因,但更可能的原因是司法實踐的濫用。 他分析,司法機關為了使行為人受到更重的處罰而適用“口袋罪”。人們習慣于認為,輕刑不能抑止犯罪,只有重刑才有威懾力。

他指出,近年來司法解釋有注意防止“口袋罪”現(xiàn)象發(fā)生,但對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并沒有限縮的跡象。他強調,最高司法機關應當慎重制定司法解釋,避免帶頭適用“口袋罪”,導致下級司法機關濫用“口袋罪”。

界面新聞梳理發(fā)現(xiàn),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尋釁滋事犯罪的四種類型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為本罪司法適用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范標準;同年9月5日“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網(wǎng)絡尋釁滋事罪”的相關內容,將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從現(xiàn)實空間擴張到網(wǎng)絡空間。2014年4月,五部門出臺的《關于依法懲處涉醫(y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yī)療秩序的意見》及2019年2月三部門出臺的《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多處明確醫(yī)鬧、信訪活動中制造影響等相關行為可以以尋釁滋事罪定罰。

楊衛(wèi)華解釋,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一個惡果是造成法律評價與社會評價脫節(jié),導致出現(xiàn)輿論熱點案件,比如吉林洮南浮橋案、安徽朱玉珍案等。

他稱,這類案件適用尋釁滋事罪去處理,往往判決結果跟社會評價相反,無法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從根本上來講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可以說,大范圍用尋釁滋事罪來實現(xiàn)社會穩(wěn)定,無異于飲鴆止渴?!?/span>

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刑事事務部主任郭學亮對界面新聞表示,雖然該罪名對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具有一定懲戒作用,但也因為該罪被泛化適用而導致執(zhí)法機關選擇性執(zhí)法,“在一些涉訪涉訴案件中,個別司法機關不再以法益侵害性作為尋釁滋事罪唯一的入罪標準?!惫鶎W亮說。

存廢爭議不一,該如何修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8月17日晚在其個人微信公眾號中撰文表示,尋釁滋事罪繼承了流氓罪的模糊性,與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三大基本原則(明確性、公平性、公正性)存在嚴重的沖突,矛盾很難得到調和,確有修正之必要。

尋釁滋事罪因其存在的違背刑法人權保障機能而備受學界詬病。近年來,學界關于取消尋釁滋事罪的聲音不絕于耳。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監(jiān)事長朱征夫曾連續(xù)兩年在全國兩會上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

朱征夫在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明確性為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然而該罪對具體犯罪行為的表述難以進行準確界定。例如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怎樣的追逐、攔截行為才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特征?同時,尋釁滋事罪中“隨意”“任意”“情節(jié)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過于模糊,而這些又是該罪關鍵的構成要件。

其次,尋釁滋事罪與多個刑法法條存在競合。按照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該罪行為特征,第二條與故意傷害罪、第三條與侮辱罪、第四條與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第五條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均存在競合;尋釁滋事罪存在體系上的邏輯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樣的行為達不到直接懲治該行為的法條的立案標準,卻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另一方面,尋釁滋事罪起刑點為五年以下,這也導致了一個不構成刑罰較輕的罪名的行為,卻可能構成刑罰更重的尋釁滋事罪。此外,他還強調,尋釁滋事罪所打擊的危害行為,已有相應法律予以處理,取消該罪不會出現(xiàn)法律的空白。

2022年,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肖勝方也曾建議取消尋釁滋事罪。他認為,當初立法者應新增該罪名,目的是準確厘清罪與非罪的標準,更好地實現(xiàn)懲罰犯罪及保障人權的功能,為此他建議并將其拆解歸入其他罪名。

羅翔也建議廢除尋釁滋事罪,并對“拆解該罪歸入其他罪名”這一論述持有一致看法。他于2018年6月在《團結》期刊發(fā)表的《尋釁滋事罪的沿革與存廢 》一文中表示,尋釁滋事罪應當如流氓罪一樣被繼續(xù)分解,分解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的具體罪名。

“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具體罪名都可以實現(xiàn)對相關行為的打擊。如果認為這些罪名無力打擊所有的犯罪行為,那么應該做的是擴張這些具體罪名的犯罪圈,而不是設一個兜底的口袋罪來制造新的麻煩?!绷_翔表示。

也有學者持有不同聲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曾在《尋釁滋事罪是用來打流氓而非耍流氓的》一文中表示,尋釁滋事罪有特定的規(guī)制對象和范圍,只要民眾不受那些無事生非、隨意挑釁行為侵擾的利益值得保護,尋釁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車浩指出,真正的問題不在于刑法規(guī)定了尋釁滋事罪,或者尋釁滋事罪的語義模糊是“口袋罪”,而是因為,決策者想要動用刑罰懲治諸如上訪等行為,才導致了這個罪的濫用,“就算真的因規(guī)定不明確而廢除了尋釁滋事罪,將來還可能再出臺一個語義明確的專門打擊纏訪的罪名?!彼J為,如果不能正確適用法律,需要反思的是深層阻力何在,而不是簡單地主張修法。

楊衛(wèi)華也認為,廢除該罪也無法解決問題,“這不是立法問題,而是社會治理問題?!彼硎?,只要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理念和模式沒有轉變,廢掉了尋釁滋事罪名,還會有其他的罪名取而代之。

郭學亮將尋釁滋事罪的主要問題歸結于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和法律適用方面。他也認為,尋釁滋事罪的泛化與基層的司法邏輯有關,單純取消并不能解決問題。另外,刑法法條之間存在著大量的競合關系,而非排斥關系,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罪名有著天然聯(lián)系,強行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努力不一定是明智之舉。

上述《報告》介紹,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最高法建議,要加大對尋釁滋事犯罪案件的審判指導,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審慎處理因信訪、上訪而引發(fā)的尋釁滋事案件。

郭學亮認為,尋釁滋事罪在適用中,對于一般性的涉訪涉訴案件,要應用好“楓橋經驗”“龍山經驗”,對進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堅守住不突破罪刑法定原則,保持刑法謙抑性的理念,讓尋釁滋事罪回歸司法屬性。

楊衛(wèi)華建議,應在立法層面修改司法解釋,限制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比如不要把公共場所秩序擴張到網(wǎng)絡秩序?!皯谒痉▽用嬲嬲瀼赝弻嵸|化的司法改革要求,不要一味迎合基層維穩(wěn)需求?!睏钚l(wèi)華說。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