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網(wǎng)站2023年3月2日消息,最高檢和公安部日前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輕傷害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fā),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達到7萬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或者偶然事件等引發(fā)。
兩部門負責人表示,從刑法規(guī)定來看,輕傷害案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于輕罪案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傷害案件可以自訴。同時,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對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我國法律強調要在注重促進矛盾化解、促進刑事和解的基礎上依法從寬處理。
2021年以來,最高檢對輕傷害案件辦理調研發(fā)現(xiàn),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傷害案件過程中積累了很多好的經(jīng)驗做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是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等制度的適用還需進一步加強。從調研情況看,有的檢察辦案人員還存在構罪即捕、構罪即訴的辦案理念,對于促成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的積極性有待提升。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的案件中,當事人和解的比例不到20%,個別地區(qū)刑事和解率不到2%,且其中七成以上是當事人自行和解。
此外,輕傷案件當事人申訴信訪比例較高。有的當事人因矛盾未化解或者對案件處理不滿提出了申訴,從調研情況看,輕傷害申訴案件數(shù)量占到刑事申訴案件總數(shù)的四分之一左右。同時,輕傷案件辦理在法律適用方面也存在一定偏差。有的案件在正當防衛(wèi)與故意傷害的認定、在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以及共同犯罪的認定上還存在偏差。這些問題都影響了輕傷害案件的辦案質效。
對此,《指導意見》指出,辦理輕傷害案件必須遵循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注重矛盾化解、訴源治理,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以往,司法實踐中取證、審查主要集中在傷害事實,強調“有沒有傷”“誰實施的致傷行為”,在法律文書中對案件起因等也往往簡單表述為“因故”“因瑣事”,缺少了對案件的全面調查、審查,導致當事人對案件處理不滿意。此次,《指導意見》強調,要全面調查取證,要對案發(fā)背景、案發(fā)起因、當事人的關系、案發(fā)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后果、當事人事后態(tài)度等方面全面審查,要注重查清事實、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
《指導意見》要求,必須堅持以寬嚴相濟為指導,規(guī)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對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當事人達成和解諒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另一方面,對主觀惡性大、情節(jié)惡劣的,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即使是輕傷害案件,也要堅持依法從嚴懲處。
此前,司法實踐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誰鬧誰有理”的傾向,導致對個別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傷害故意、傷害行為的案件不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犯罪。此次,《指導意見》明確規(guī)定,對被害人出現(xiàn)傷害后果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jù)的基礎上,根據(jù)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與被害人發(fā)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后退等應急、防御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兩部門相關負責人指出,輕傷害案件的發(fā)生大多是因為婚姻、家庭、鄰里或者偶發(fā)矛盾,矛盾積聚到一定程度就演化為傷害犯罪。如果只是簡單處理案件,矛盾就會被掩蓋下來,隨時可能再出問題,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有的當事人不斷申訴,也是因為矛盾沒有化解。所以,《指導意見》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要通過化解矛盾,促進訴源治理,實現(xiàn)社會內生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