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程大發(fā)
編輯 | 翟瑞民
2023年1月1日,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開始施行。當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即依據(jù)該法,作出全國首份“保障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jù)崇州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未成年在校女學生陳某與李某曾是男女朋友關系。雙方分手后,李某多次通過自己的抖音、快手賬戶發(fā)布涉及陳某就讀學校、生活照片、戀愛經(jīng)過、墮胎等隱私信息,并對陳某進行侮辱,引發(fā)陳某周圍同學、老師的議論,致使陳某名譽受損。陳某因不堪壓力不愿前往學校學習,并長期失眠,甚至產(chǎn)生了自殘、自殺的行為。
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陳某除向崇州法院提起名譽權糾紛訴訟外,還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相關條款。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則規(guī)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xiàn)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jù)此,崇州法院審查后認為,李某曾有糾纏、騷擾陳某,泄露、傳播陳某個人隱私及信息的行為,陳某面臨上述侵害的現(xiàn)實危險。崇州法院裁定:禁止李某繼續(xù)糾纏、騷擾陳某,妨礙陳某的正常生活、學習;禁止李某泄露、傳播陳某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由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承擔著重要的救濟功能,為增強其權威性,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簡稱“規(guī)定”)還明確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后果?!耙?guī)定”提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公益律師廖建勛對界面新聞介紹,崇州法院依據(jù)婦女權益保障法發(fā)出人身保護令,是為了保護婦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以及隱私安全,“跟以往相比,此次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包括人身安全的保護,而且還包含了個人隱私和信息的保護,保護范圍有所擴大?!?/p>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呂孝權認為,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可以視為是對目前已有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措施兜底條款的拓展和延伸,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p>
此前,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專章規(guī)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但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fā)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
呂孝權介紹,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及規(guī)定明確了法院可以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等五項保護措施,另有一個兜底條款——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此次的“保障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人身安全保護令,廖建勛介紹,與以往依據(jù)反家庭暴力法發(fā)出的保護令相比,在申請對象和申請保護的內容都有所區(qū)別。
“第一,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側重于家庭成員之間,包括已結婚的配偶、親人等,而婦女權益保障法所規(guī)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則不一定需要結婚,以戀愛、交友為由的男女關系也被納入了可申請的范圍。第二,在保護內容上,以往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具有人身危險的迫切性為前提,而婦女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則是側重對婦女個人隱私及個人信息的保護。”廖建勛說。
此前,呂孝權及其團隊曾為很多家暴受害女性申請過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依據(jù)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guī)定。他認為,從新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看來,“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措施做了進一步的內容細化和拓展,這是值得稱道的,也符合對所有形式家庭暴力實施零容忍的基本原則和立場?!钡窃趯嵅龠^程中,仍有一些問題需要繼續(xù)優(yōu)化。
“目前很多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都規(guī)定得很好,但執(zhí)行中或許會出現(xiàn)偏差或走樣,這主要取決于法官的性別觀念、反家暴理念和實操處理技能等方面?!眳涡嗾f。
呂孝權舉例,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基層法院審理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時,對于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實質審查?!斑@就背離了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規(guī)定?!眳涡嗾f,正常情況下,法院只需要對證據(jù)進行形式審查,判斷是否符合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存在較大可能性,而非高度可能性),符合就應當簽發(fā)。但很多基層法官由于認識和實操技能跟不上,可能會人為提高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門檻,變證據(jù)形式審查為實質審查,這不符合國家反家暴法的基本精神和宗旨,也不符合人們的正常期待。
廖建勛則認為,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實操中主要面臨兩方面困難。一方面來自法院,“對于一個新施行的、側重對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是否能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快速做出裁定?”另一方面,公眾對權力保護的意識還有待加強,當不涉及人身傷害,但是個人自由和隱私受到侵害時,受害者也應積極地尋求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