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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我國輕微犯罪占比超80%,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常態(tài)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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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我國輕微犯罪占比超80%,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常態(tài)化適用

最高檢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并非一律從寬,對殘害婦女兒童等犯罪應從嚴懲治,不能因認罪認罰而從寬處理。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 | 張倩楠

編輯 | 翟瑞民

2022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宣傳部就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取得的歷史性成就舉行發(fā)布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陳國慶在發(fā)布會上介紹,我國已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常態(tài)化適用,目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穩(wěn)定保持在85%以上。

陳國慶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發(fā)展進步,我國的社會治安持續(xù)向好,刑事犯罪的結構也發(fā)生了明顯變化,嚴重的犯罪持續(xù)下降,輕微犯罪占比逐年上升,基本占80%以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推動我國刑事訴訟模式向協作式轉化,促進刑事司法由“治罪”向“治理”轉化,推動我國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最高法、最高檢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試點,試點期限兩年。

此后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認罪認罰從寬”確立為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制度。

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在基本原則中指出,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qū)分案件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qū)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意見》指出,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要盡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探索相適應的處理原則和辦案方式;對因民間矛盾引發(fā)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真誠悔罪并取得諒解、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是對其中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一般應當體現從寬;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陳國慶介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取得了幾方面的成效,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有利于司法機關及時查明犯罪事實,也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被告人認罪服法成為一種常態(tài),當前一審后被告人上訴率為3.8%,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4.5個百分點。

此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使當事人權利得到更好保障。依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333.9萬人次,非羈押性強制措施適用比例不斷提高。檢察機關還對7.2萬名因犯罪侵害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開展司法救助。

同時,公平正義得到又快又好實現。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輕罪案件,從偵查到審判的辦案周期縮短,起訴后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占到了74.6%,既提高了訴訟效率,也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

陳國慶也強調,認罪認罰從寬并非一律從寬。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惡犯罪,殘害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犯罪,以及其他主觀惡性大、情節(jié)惡劣的犯罪,應當從嚴懲治的,不能因認罪認罰而簡單從寬處理。對于輕微犯罪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也要依法從嚴處理,從嚴把握從寬處罰的幅度。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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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我國輕微犯罪占比超80%,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常態(tài)化適用

最高檢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并非一律從寬,對殘害婦女兒童等犯罪應從嚴懲治,不能因認罪認罰而從寬處理。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 | 張倩楠

編輯 | 翟瑞民

2022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宣傳部就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取得的歷史性成就舉行發(fā)布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陳國慶在發(fā)布會上介紹,我國已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常態(tài)化適用,目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穩(wěn)定保持在85%以上。

陳國慶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發(fā)展進步,我國的社會治安持續(xù)向好,刑事犯罪的結構也發(fā)生了明顯變化,嚴重的犯罪持續(xù)下降,輕微犯罪占比逐年上升,基本占80%以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推動我國刑事訴訟模式向協作式轉化,促進刑事司法由“治罪”向“治理”轉化,推動我國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最高法、最高檢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試點,試點期限兩年。

此后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認罪認罰從寬”確立為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制度。

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在基本原則中指出,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qū)分案件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qū)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意見》指出,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要盡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探索相適應的處理原則和辦案方式;對因民間矛盾引發(fā)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真誠悔罪并取得諒解、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是對其中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一般應當體現從寬;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陳國慶介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取得了幾方面的成效,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有利于司法機關及時查明犯罪事實,也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被告人認罪服法成為一種常態(tài),當前一審后被告人上訴率為3.8%,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4.5個百分點。

此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使當事人權利得到更好保障。依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333.9萬人次,非羈押性強制措施適用比例不斷提高。檢察機關還對7.2萬名因犯罪侵害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開展司法救助。

同時,公平正義得到又快又好實現。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輕罪案件,從偵查到審判的辦案周期縮短,起訴后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占到了74.6%,既提高了訴訟效率,也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

陳國慶也強調,認罪認罰從寬并非一律從寬。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惡犯罪,殘害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犯罪,以及其他主觀惡性大、情節(jié)惡劣的犯罪,應當從嚴懲治的,不能因認罪認罰而簡單從寬處理。對于輕微犯罪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也要依法從嚴處理,從嚴把握從寬處罰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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