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程大發(fā)
編輯 | 翟瑞民
作為近年來公眾關注度最高的立修法項目之一,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再次公開征求意見已接近尾聲。截至2022年5月13日,已經有7萬多人對草案二審稿提出超過24萬條意見。
4月18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二次審議,并于會議結束后公布全文,進入為期一個月的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階段。按照安排,意見征求將于2022年5月19日截止。
此前在2021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曾對草案一審稿進行初次審議。隨后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時,草案共收到超過42萬條意見,遠遠高于同期公開征集意見的其他7部法律草案。
界面新聞注意到,與一審稿相比,草案二審稿的法律條文增加到了九十條,其中,保留32條,修改51條,拆分2條為4條,新增3條,刪除1條。
“從體例上來看,二審稿將原來第六章的人格權益前移到了第三章,緊跟在政治權利之后,充分體現對婦女人格權益的重視,這是一個非常積極的改變。”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呂孝權對界面新聞介紹。
浙江師范大學法政學院院長、中華女子學院原副院長劉夢也認為,對婦女人格權的強調是草案二審稿最大的亮點,“一方面,二審稿態(tài)度鮮明地強調了婦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新增了對拐賣婦女等侵權行為的強制報告和排查制度,這是嚴厲打擊拐賣婦女的重要舉措?!?/p>
不過,對于第三章節(jié)名稱從“人格權益”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呂孝權則持反對意見。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日前公開發(fā)表并提交了關于草案二審稿的修改意見,其中解釋了反對的理由。
首先,“人格權益”的表述能與民法典(人格權編)的命名保持一致;其次,“人格權益”更符合基礎法律,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二者屬于包含與被包含關系,不應也不能做并列;第三,根據人格權和身份權的法律定義,第三章主要是在表述人格權內容;而身份權的規(guī)定則主要集中在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部分。
草案二審稿的另一亮點是“建立健全職工的生育休假制度”,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黨委書記、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教授介紹,“草案特別強調了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的晉職、晉級、評聘職稱等,對女職工的保護措施更加全面?!?/p>
但多位專家認為,草案二審稿仍未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尚未明確“對婦女歧視”的定義?!叭绾卫斫馀c界定對婦女的歧視是一個核心問題,這是貫徹婦女權益保障法始終的基礎性條文,明確的界定有助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執(zhí)行性。”呂孝權說。
此前有聲音稱,法律未明確“對婦女歧視”的定義,在后續(xù)操作中就可以有更大的解釋空間。對此,劉夢表示,如此操作說明法律不夠完善,將來并不利于法律落實。她認為,延續(xù)草案一審稿中“禁止基于性別排斥限制婦女”的表述是一種更好的做法。
李明舜曾作為專家列席了草案一審稿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的討論。他介紹,一審稿中“基于性別”的定義是與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公約》”)的規(guī)定相接軌的?!豆s》是聯合國為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爭取性別平等制定的一份國際人權文書,它于1981年9月3日生效,中國也是《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公約》第一條即“對婦女的歧視”下了定義:是指基于性別而做的任何區(qū)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在草案總則中對婦女歧視的定義應該再明確一點,這也可以更加突出法律的針對性,提升法律實施的有效性?!崩蠲魉凑f。
此外,草案第二章第十六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倍辔粚<艺J為,此項規(guī)定過于模糊,應該將“適當數量”“適當的名額”換成具體的數額比例。
“如果沒有硬性規(guī)定具體數值,地方在執(zhí)行過程中就容易流于形式,從而不能真正地提高婦女的參政水平?!眲粽f。
對此,呂孝權建議將模糊的表述更改為婦女代表、村民委員會中的女性比例“不低于30%”,而居民委員會中的女性比例改為“保持男女比例均衡”較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