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趙孟
編輯 | 翟星理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表示,他將在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提交“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取消醉駕罪的議案”。這是朱列玉第二次就該議題提交議案。
朱列玉認為,通過刑事手段來治理醉駕行為,國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不僅包括公檢法等機關、設備以及人員的成本,還包括羈押場所的成本,導致大量的公檢法辦案資源及社會資源被占用。
他還指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案件數(shù)量總體上不斷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數(shù)量首位,“表明醉駕入刑未必是打擊醉駕行為最有效的方法,也不符合社會治理現(xiàn)代化對于犯罪越少越好的要求”。
對此,朱列玉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完善公安機關對酒駕、醉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罰款以及暫扣和吊銷駕駛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措施的規(guī)定,綜合運用行政處罰措施,起到與拘役刑、罰金刑相近的社會效果。
不過,界面新聞采訪的多位法學專家和交通警察表示,并不贊同取消“醉駕入刑”建議,目前“開車不喝酒”的社會“大氣候”已經(jīng)形成,這是社會文明和法治建設難得的進步,放松對醉駕行為的處罰可能引發(fā)反彈。他們表示,擔心因醉駕遭受刑事處罰法波及生活多個方面的觀點,并不能成為修法的理由,因為“你開車時可以選擇不喝酒,或者請代駕”。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一條: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醉駕入刑”由此開啟。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系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
根據(jù)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shù)據(jù),2020年全國法院審結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28.9萬件,高居刑事案件第一位,遠超排名第二的盜竊罪。最高人民檢察院2019年的數(shù)據(jù)顯示,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人數(shù)最多的罪名是危險駕駛罪,有32.2萬余人,約占所有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人數(shù)的18%。
但“醉駕入刑”也被認為對道路安全貢獻巨大。2021年4月,公安部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酒后拒駕”日益成為群眾的自覺行為,成為社會普遍認同和支持的文明準則和法治規(guī)則。根據(jù)公安部的數(shù)據(jù),2020年每排查百輛車的醉駕比例比“醉駕入刑”前減少70%以上。在機動車、駕駛人數(shù)量保持年均1800萬輛、2600萬人的高速增長情況下,十年來全國交通安全形勢總體穩(wěn)定,減少了兩萬余起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傷亡事故,挽救了上萬家庭免于破碎、返貧。
四川一位交警告訴界面新聞,過去沒有“醉駕入刑”約束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酒后開車引發(fā),而“醉駕入刑”十多年后,他明顯感覺因醉駕引發(fā)的交通事故少了許多。他介紹,不僅刑法將“醉駕”納入其中,一些單位也制定了配套懲處措施,醉駕往往會丟掉工作,現(xiàn)階段公職人員酒后開車的情況“幾乎沒有了”。目前查到的一些酒后駕駛案件,當事人往往是偏僻地區(qū)法治意識較淡薄的人員,但總體數(shù)量也在減少。
此前,朱列玉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醉駕入刑”案件數(shù)量不斷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數(shù)量首位,“醉駕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將醉駕行為列為犯罪行為進行打擊,以遏制醉駕型危險駕駛行為,“但如今不但沒有起到預定的效果,反而已經(jīng)偏離了初衷。”
對此,這位交警表示,醉駕案件增加并不等于醉駕現(xiàn)象增加。醉駕案件增加的原因,一方面是交警部門對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增加,另一方面是社會輿論曝光的力度增強?!艾F(xiàn)在我們節(jié)假日幾乎都會查酒駕,同事大年三十都還在查,一直到凌晨兩點多都還在工作。”他表示,正是這些工作帶來了良好的道路安全環(huán)境,他自己和多數(shù)同事并不贊成降低對酒駕、醉駕的處罰力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曾參與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王順安向界面新聞表示,“醉駕入刑”是全世界認可的文明準則,其初衷并非在于懲罰,而在于警示、預防犯罪,使人們樹立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的生活習慣。通過十多年的法律實施和社會宣傳,“酒后不開車”的社會共識已經(jīng)形成,這即是“醉駕入刑”立法目的。不能因為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一些問題,就認為是“惡法”,甚至建議將該罪從刑法中刪除,“這是不理性的”。
他表示,為構建和諧社會,對危險駕駛罪與時俱進地修改與完善,將其負面作用降到最低程度,也是應該的,比如,6個月以下拘役實刑減少,帶有損害修復和強制戒酒令性質(zhì)的緩刑、社區(qū)矯正増加,對表現(xiàn)合規(guī)者建構“前科消滅制度”等。
對于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成為“第一大罪”,他解釋,一方面是人們的生活水平提高,汽車擁有量增加;另一方則與社會治安好轉(zhuǎn),排第二的盜竊罪減少有關;此外,后來的《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均對危險駕駛罪等進行修訂,擴大了“犯罪圈”,也是此類犯罪增長的原因之一。
王順安表示,每年近30萬的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確實是一筆不小的司法成本,但他也提醒,人們應該看到其在保障群眾生命和財政安全、減少惡性交通事故方面起到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