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席小丹
編輯 | 翟瑞民
2022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介紹檢察機關加強人格權刑事保護工作情況,其中,杭州女子被網絡造謠案入選最高檢發(fā)布的第三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2020年7月7日18時許,便民超市老板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區(qū)某小區(qū)東門快遞驛站內,使用手機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遞的被害人谷某,并將視頻發(fā)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何某分別假扮快遞員和谷某,捏造谷某結識快遞員并多次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的微信聊天記錄。
為增強聊天記錄的可信度,郎某、何某還捏造“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頻、圖片。7月7日至7月16日期間,郎某將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39張及視頻、圖片陸續(xù)發(fā)布在該微信群,引發(fā)群內大量低俗、侮辱性評論。
2020年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以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自訴人谷某某且情節(jié)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郎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責任。
2020年12月25日,根據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對郎某某、何某某涉嫌誹謗案立案偵查。2021年2月26日,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將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涉嫌誹謗一案向余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余杭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郎某、何某為尋求刺激、博取關注,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絡上散布,造成該信息被大量閱讀、轉發(fā),嚴重侵害谷某的人格權,導致谷某被公司勸退,隨后多次求職被拒,使谷某遭受一定經濟損失,社會評價也遭受嚴重貶損,且二被告人侵害對象選擇隨意,造成不特定公眾恐慌和社會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誹謗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流傳,引發(fā)大量低俗評論,對網絡公共秩序造成嚴重沖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規(guī)定。
2021年4月30日上午,該案在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犯誹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介紹,最高檢此次發(fā)布的5件指導性案例,主要選編了精神性人格權刑事保護的案例,基本都是較輕罪行的案件。苗生明表示,這些案件雖然看似“小案”,但對當事人來說,卻是“天大的事情”。
如檢例第137號被害人谷某因遭受誹謗,使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遭遇“社會性死亡”;檢例第138號被害人因為自己的裸體視頻、圖片在網絡上被散布,備受輿論壓力服毒自殺;檢例第139號被害人的私密生活被當作商品在網上肆意販賣;檢例第140號被害人因信息被泄露頻遭滋擾。
苗生明指出,網絡環(huán)境下侵犯人格權犯罪案件的發(fā)案周期具有明顯的階段性,這類案件往往與熱點案事件相伴而生,如侵害衛(wèi)國戍邊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系列案,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譽、榮譽系列案,都是發(fā)生在相關新聞報道后的短時間內,引起了一系列的炒作。
像近期由海南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網絡大V羅某某侵害抗美援朝冰雕連英雄烈士集體名譽、榮譽案也同屬此類情況。隨著社會熱點的轉移,案件也隨之減少,但同時也預示可能會隨下一個熱點事件再次出現系列案。
另一方面,在網絡上對他人侮辱、誹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危害嚴重、后果不可控。這和過去的社區(qū)傳播有了非常大的區(qū)別。如檢例第136號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其發(fā)布的詆毀言論在短短五小時內就被點擊閱讀13萬余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檢例第137號郎某、何某誹謗案,僅微博話題“被造謠出軌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閱讀量就達4.7億次、話題討論5.8萬人次。
據苗生明介紹,2019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涉嫌侮辱罪、誹謗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訴涉嫌侮辱罪、誹謗罪被告人213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21923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被告人15人。
苗生明還透露,針對網絡誹謗犯罪被害人維權成本高,尤其是單憑一己之力維權難度是非常大的,通過自訴救濟面臨“取證難、舉證難、證明難”的現實困境,最高檢正聯(lián)合最高法、公安部研究起草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擬進一步明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自訴與公訴的程序銜接等問題,以更好地指導辦理誹謗犯罪案件。
此外,為貫徹執(zhí)行好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規(guī)定,公安部聯(lián)合最高檢、最高法印發(fā)了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下一步要切實落實好相關意見,以依法懲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