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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是否提高收買被拐婦女犯罪量刑,業(yè)內再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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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是否提高收買被拐婦女犯罪量刑,業(yè)內再起爭議

買賣雙方量刑的巨大差異,長期以來仍成為法學界爭議的焦點。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 | 趙孟

編輯 | 翟瑞民

在打擊拐賣人口犯罪中,“買賣同罪”的呼聲日趨高漲。此前刑法已經規(guī)定了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關于這一罪名的量刑標準是否應提高近期引發(fā)輿論熱議。

界面新聞采訪的多位律師和法學界人士認為,“沒有需求就沒有買賣”,現(xiàn)實中多數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未被追責也在客觀上助長了這種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因此,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具有現(xiàn)實意義。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對于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單列第一款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強奸、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的,可以數罪并罰。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法學博士高艷東告訴界面新聞,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并沒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為了遏制此類犯罪,刑法在1997年修改時增加了該罪名。但當時還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婦女的,按照被拐賣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贝思此^的“免責條款”。高艷東表示,刑法規(guī)定對收買犯從寬處罰的情形,這一方面是為了分化瓦解犯罪,另一方面是為了讓收買方善待被拐者。

2015年刑法修改后,被廣為詬病的“免責條款”進行了修改,新的規(guī)定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边@意味著,無論何種情節(jié),買方都將受到處罰。

即便如此,買賣雙方量刑的巨大差異,長期以來仍成為法學界爭議的焦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在2019年就撰文指出,拐賣與收買屬于刑法理論中的“對向犯”,是一種廣義上的共同犯罪。但在量刑方面,買方和賣方的最高刑期,分別是三年和死刑,刑罰明顯不匹配,對受買方的打擊力度要弱得多。

中華全國律協(xié)刑事業(yè)務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向界面新聞介紹,當年為該罪行設定最高三年的量刑,主要是因為立法者對收買方的犯罪行為缺乏認識,“認為只是簡單的買個媳婦”,未看到背后發(fā)生的許多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的行為?,F(xiàn)在,隨著信息的發(fā)達和觀念的進步,收買方的嚴重犯罪行為被大量暴露出來,立法層面也需要做出回應。

高艷東分析,立法層面對收買行為量刑較輕是考慮到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并沒有直接實施拐賣的行為,而且是發(fā)生在拐賣行為已經發(fā)生之后。換句話說,即使沒有這個人收買,也會有另一個人收買。如果沒有人收買,“人販子”依然可以利用拐來的人為其從事其他體力勞動,從其他方面獲取利益,或者是直接丟棄,被拐的婦女、兒童的后果可能更嚴重。所以收買行為需要打擊,但不應當與拐賣行為同一級別打擊,其危害程度并沒有拐賣行為來的嚴重。

“對收買方量刑最高三年并不是為了‘遷就’傳統(tǒng)陋習,相反,制定該法本就是為了打擊傳統(tǒng)陋習?!钡咂G東同時表示,刑法應當適當提高對收買者的法定刑期。

也有反對聲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近日撰文指出,現(xiàn)行刑法條關于“買媳婦”的刑罰配置,第二百四十一條總共包括六款規(guī)定。如果綜合全部條款來看,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罪的收買行為本身,的確只有最高三年的基本刑,但收買之后極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隨實施的各種強奸等行為,都已是法定刑極高的重罪。

田文昌則指出,人口拐賣的根源在于需求方,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量刑較低和其他因素影響,收買方“基本上都沒有被處理”,因此如果僅僅對“人販子”課以重刑,而讓收買方輕易脫罪,無法有效治理人口販賣問題。

高艷東認為,現(xiàn)代社會更加注重人格尊嚴,對侵犯人格尊嚴的危害性評價應當逐漸提高,人的自由和價值應該得到更好的保護;以生育為目的收買婦女本身就有“綁架他人做人質”性質,其行為性質與綁架罪有相似之處。對綁架罪要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收買婦女兒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量刑太輕不足以打擊犯罪。

其他國家也存在拐賣、收買婦女、兒童問題,但對收買方量刑不盡相同。高艷東介紹,日本刑法規(guī)定,出賣人口的,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收買未成年人的,處3個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韓國2005年制定的《失蹤兒童保護支援法》規(guī)定,容留未滿18歲的失蹤、離家兒童和智障者以及精神病人而不向警察署或市、郡、區(qū)申報者,將處以5年以下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款。

車浩也強調,他不贊成提高懲罰收買者的刑罰,并不意味著自己不痛恨這種行為。他認為,這種犯罪的本質,是愚昧落后的問題,而解決愚昧問題,不能完全、甚至不能主要指靠法律。只能靠發(fā)展和教育去改變,靠嚴刑峻法是不能讓犯罪者脫離愚弱的。

高艷東認為,貧窮落后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因為被拐者大部分來自貧窮地區(qū),而收買者也多是貧窮愚昧者,因此發(fā)展和教育應該是解決問題的重要方法,但刑法作為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在問題已經出現(xiàn)時應當給出最嚴厲最正確的解答,來指導人們的行為。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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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是否提高收買被拐婦女犯罪量刑,業(yè)內再起爭議

買賣雙方量刑的巨大差異,長期以來仍成為法學界爭議的焦點。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 | 趙孟

編輯 | 翟瑞民

在打擊拐賣人口犯罪中,“買賣同罪”的呼聲日趨高漲。此前刑法已經規(guī)定了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關于這一罪名的量刑標準是否應提高近期引發(fā)輿論熱議。

界面新聞采訪的多位律師和法學界人士認為,“沒有需求就沒有買賣”,現(xiàn)實中多數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未被追責也在客觀上助長了這種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因此,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具有現(xiàn)實意義。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對于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單列第一款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強奸、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的,可以數罪并罰。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法學博士高艷東告訴界面新聞,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并沒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為了遏制此類犯罪,刑法在1997年修改時增加了該罪名。但當時還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婦女的,按照被拐賣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贝思此^的“免責條款”。高艷東表示,刑法規(guī)定對收買犯從寬處罰的情形,這一方面是為了分化瓦解犯罪,另一方面是為了讓收買方善待被拐者。

2015年刑法修改后,被廣為詬病的“免責條款”進行了修改,新的規(guī)定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边@意味著,無論何種情節(jié),買方都將受到處罰。

即便如此,買賣雙方量刑的巨大差異,長期以來仍成為法學界爭議的焦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在2019年就撰文指出,拐賣與收買屬于刑法理論中的“對向犯”,是一種廣義上的共同犯罪。但在量刑方面,買方和賣方的最高刑期,分別是三年和死刑,刑罰明顯不匹配,對受買方的打擊力度要弱得多。

中華全國律協(xié)刑事業(yè)務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向界面新聞介紹,當年為該罪行設定最高三年的量刑,主要是因為立法者對收買方的犯罪行為缺乏認識,“認為只是簡單的買個媳婦”,未看到背后發(fā)生的許多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的行為。現(xiàn)在,隨著信息的發(fā)達和觀念的進步,收買方的嚴重犯罪行為被大量暴露出來,立法層面也需要做出回應。

高艷東分析,立法層面對收買行為量刑較輕是考慮到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并沒有直接實施拐賣的行為,而且是發(fā)生在拐賣行為已經發(fā)生之后。換句話說,即使沒有這個人收買,也會有另一個人收買。如果沒有人收買,“人販子”依然可以利用拐來的人為其從事其他體力勞動,從其他方面獲取利益,或者是直接丟棄,被拐的婦女、兒童的后果可能更嚴重。所以收買行為需要打擊,但不應當與拐賣行為同一級別打擊,其危害程度并沒有拐賣行為來的嚴重。

“對收買方量刑最高三年并不是為了‘遷就’傳統(tǒng)陋習,相反,制定該法本就是為了打擊傳統(tǒng)陋習?!钡咂G東同時表示,刑法應當適當提高對收買者的法定刑期。

也有反對聲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近日撰文指出,現(xiàn)行刑法條關于“買媳婦”的刑罰配置,第二百四十一條總共包括六款規(guī)定。如果綜合全部條款來看,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罪的收買行為本身,的確只有最高三年的基本刑,但收買之后極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隨實施的各種強奸等行為,都已是法定刑極高的重罪。

田文昌則指出,人口拐賣的根源在于需求方,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量刑較低和其他因素影響,收買方“基本上都沒有被處理”,因此如果僅僅對“人販子”課以重刑,而讓收買方輕易脫罪,無法有效治理人口販賣問題。

高艷東認為,現(xiàn)代社會更加注重人格尊嚴,對侵犯人格尊嚴的危害性評價應當逐漸提高,人的自由和價值應該得到更好的保護;以生育為目的收買婦女本身就有“綁架他人做人質”性質,其行為性質與綁架罪有相似之處。對綁架罪要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收買婦女兒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量刑太輕不足以打擊犯罪。

其他國家也存在拐賣、收買婦女、兒童問題,但對收買方量刑不盡相同。高艷東介紹,日本刑法規(guī)定,出賣人口的,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收買未成年人的,處3個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韓國2005年制定的《失蹤兒童保護支援法》規(guī)定,容留未滿18歲的失蹤、離家兒童和智障者以及精神病人而不向警察署或市、郡、區(qū)申報者,將處以5年以下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款。

車浩也強調,他不贊成提高懲罰收買者的刑罰,并不意味著自己不痛恨這種行為。他認為,這種犯罪的本質,是愚昧落后的問題,而解決愚昧問題,不能完全、甚至不能主要指靠法律。只能靠發(fā)展和教育去改變,靠嚴刑峻法是不能讓犯罪者脫離愚弱的。

高艷東認為,貧窮落后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因為被拐者大部分來自貧窮地區(qū),而收買者也多是貧窮愚昧者,因此發(fā)展和教育應該是解決問題的重要方法,但刑法作為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在問題已經出現(xiàn)時應當給出最嚴厲最正確的解答,來指導人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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