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曉云
界面新聞記者近日獨家獲悉,由鉅派投資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的2.3億私募基金挪用案的投資者收到再審裁定書。
據了解,上海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駁回了鉅洲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鉅洲資產)、上海鉅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鉅派投資)的再審申請。
根據此前上海金融法院的二審結果,鉅洲資產需賠償投資者Z先生303萬損失及其資金占用損失,鉅派投資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詳見【獨家】首例基金銷售方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2.3億資金遭挪用,投資者告贏鉅派投資)
這意味著,這起與鉅派投資有關的2.3億私募基金被挪用案正式落槌,這也是首例基金銷售方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在業(yè)內極其罕見。如果后續(xù)相關產品投資者提出類似訴訟,考慮到鉅洲資產只是一個殼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的鉅派投資恐面臨上億賠償。
近年來,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無法清算,如何認定投資者損失范圍和責任主體成為司法層面的一大難點。該案的塵埃落定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風向標。
2.3億私募基金被挪用
2016年,Z先生在鉅派投資理財師的推薦下,購買了300萬鉅派投資旗下的私募機構鉅洲資產作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產品。據了解,該案相關產品為“鉅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下稱鉅洲智能制造基金),該基金由鉅洲資產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發(fā)行于2016年6月,基金銷售方為鉅派投資,共募集2.3億元。
不料,這2.3億資金根本沒有投入原定的上市公司卓郎智能(600545.SH),而是被案外人挪用。投資者更是在3年后才知曉此事,案外人周明早已逃往海外,至此失聯,目前該刑事案件仍處于偵查階段。
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后無法清算,Z先生發(fā)現追索投資無果,將鉅洲資產、鉅派投資、基金托管方招商證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2020年12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鉅洲資產賠償Z先生303萬損失及其資金占用損失,鉅派投資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招商證券因在該案中如實提供基金運作過程中的資料,盡職免責。
此后,鉅洲資產、鉅派投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2021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首例基金銷售方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在業(yè)內極其罕見。一般而言,金融機構因代銷產品承擔的賠償責任在30%—40%左右,也有極個別案例達到了80%賠償責任。
再審被駁回 執(zhí)行標的已達3600萬
此后,鉅派投資因該案成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倪建達被“限高”,再次引起熱議。因該案涉及金額巨大,金融消費者在二審中獲得全面勝訴的判決結果,在國內同類型案件中屬于首例。
經歷一審、二審、執(zhí)行階段后,鉅派投資與鉅洲資產就此案向上海高院提起再審。
對此,Z先生的委托律師——上海市公源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寬表示,鉅洲資產、鉅派投資在申請再審階段,向法庭提交了投資者風險測評的相關證據,試圖證明已經事先向投資者揭示了相關風險。
“但我方認為,即便是其事先揭示了相關風險,但該等風險是通常情況下的常識性風險。本案投資款被侵吞,已經不是所謂‘風險’可以搪塞,而就是‘人禍’,即管理人的不履職?!?span>賀寬表示,鉅洲、鉅派仍然強調“未清算損失未定說”,認為需要等待刑事案件處理后再處理本案,但其實所謂周明“涉嫌合同詐騙罪”案的“合同”是合伙企業(yè)的合伙合同,而本案是“基金合同”,“此合同非彼合同”,故上海高院均未采信其說法。
裁定文書顯示,上海高院認為,原審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已經就本案一審處理是否超出訴訟請求、賠償金額確定的依據以及鉅派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做了詳細的闡述,該院予以確認,不再贅述。
如今,上海高院駁回鉅派投資與鉅洲資產的再審申請,這起2.3億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案塵埃落定。
與此同時,多位鉅洲智能制造基金的投資者“照葫蘆畫瓢”起訴鉅洲資產與鉅派投資并獲得勝訴。
天眼查APP顯示,截至發(fā)稿,鉅派投資與該私募基金相關的案件被執(zhí)行總金額為3599.2891萬元,歷史被執(zhí)行總金額為1268.1243萬元。如果后續(xù)相關產品投資者提出類似訴訟,考慮到鉅洲資產只是一個殼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的鉅派投資恐面臨上億賠償。
如何認定私募基金投資者損失?
公開資料顯示,鉅派投資成立于2010年3月,由銀行銷售背景的胡天翔創(chuàng)立。2014年8月22日,易居中國旗下的易居資本中國基金對鉅派投資進行C輪投資1011.64萬美元。2015年,鉅派投資在美國成功上市,成為中國第二家上市的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
上市后,鉅派創(chuàng)始人胡天翔出局,倪建達離開上實城開,轉戰(zhàn)易居,出任旗下金融服務集團董事長,以及易居投資的鉅派投資集團董事長兼CEO。目前,倪建達已被“限高”。
在離開鉅派投資后,胡天翔創(chuàng)立了上海翼勛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即P2P平臺。目前該平臺于去年7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
近年來,鉅派投資引發(fā)大量投資人維權,導火索則是其到期項目無法正常退出,據不完全統(tǒng)計,僅2019年一年就有55個項目存在問題,包括鉅寶盆、億百潤等項目,以及鉅派發(fā)行的股權類、供應鏈金融類和影視類的基金。
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無法清算,如何認定投資者損失范圍和責任主體成為司法層面的一大難點,該案的塵埃落定也為類似案件提供風向標。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1月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眾號推送了一篇名為《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無法清算,如何認定投資者損失范圍和責任主體?》的文章,由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四級高級法官葛翔、綜合審判三庭法官助理阮申正撰寫,經界面新聞記者比對,該文所引用的案例正是Z先生的二審案例,文中的A資管公司和B集團公司正是鉅洲資產與鉅派投資。
該文指出,二審中,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私募基金合同》,案涉基金的權益基礎為D有限合伙企業(yè)對某上市公司的股權收益,現基金資產已被案外人惡意挪用,D有限合伙企業(yè)未取得某上市公司股權,基金資產已經脫離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組無法接管基金財產,一審法院根據投資款、認購費、資金占用利息確定損失,并明確若Z先生在后續(xù)清算過程中獲得清償,應予抵扣,符合損失填平原則,二審予以認可。
雖然《私募基金合同》僅由鉅洲資產與Z先生簽署,但結合B集團公司出具的《資金到賬確認函》、案涉私募基金銷售服務費的支付情況、B集團公司對A資管公司的實控關系等相關事實,B集團公司與A資管公司構成實質意義上的代銷關系,B集團公司、A資管公司未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第17條的規(guī)定充分評估投資者適當性,由此造成投資者損失應當依照《民法總則》第167條承擔連帶責任。在系爭基金的運作、管理過程中,B集團公司、A資管公司亦未切實履行管理人義務,A資管公司作為管理人未體現專業(yè)獨立性,而由B集團公司實質管理基金,由此導致基金財產被案外人侵占轉移,應承擔相應責任。上海金融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文主要分析了兩點,一是私募基金未清算時投資損失的確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基金投資損失的確定一般情形下應清算前置。但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產品雖未經清算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損失已確定實際發(fā)生的,法院可判決金融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在未清算前確認投資者損失已經固定,主要考慮了兩方面因素。首先,本案所募集資金實際上未投入底層標的。根據《私募基金合同》約定,基金的最終投資對象是擬上市的企業(yè),合伙型基金的作用只是案涉基金的投資通道,案涉基金注入合伙企業(yè)不能視為投資行為已經完成。在基金投向標的公司前,所有基金資產已經脫離管理人控制、被案外人侵吞。由此造成管理人未掌握任何可資清算的基金財產。其次,本案中Z先生請求基金管理人和實控人承擔責任,在管理人和實控人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其后續(xù)是否向其他主體進行追償,以及追償后取得的利益,不影響投資者的賠償利益。
二是基金管理人的實控人推銷、管理私募基金的責任。
本案中,結合Z先生一審訴稱和相關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B集團公司參與了基金的推介和銷售,構成實質性代銷,其應當受到適當性義務的規(guī)制。本案中無論是A資管公司還是B集團公司,均未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匹配,也未確認其屬于合格投資者的情況下,就向本案Z先生推介了案涉基金,顯然未盡到適當性義務,應當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的規(guī)定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而在案涉基金投管過程中,實控人B集團公司亦存在相應過錯。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獨立專業(yè)履行基金投資管理的合同義務,既是避免利益沖突的風控細則要求,也是忠誠勤勉義務的體現。相應地,管理人的實控人不應代替管理人履行基金投資管理義務。實控人代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不符合監(jiān)管的風控要求,隱含利益沖突的可能,也意味著管理人自身未能履行信義義務。其次,B集團公司在案件審理中亦確認對案涉基金投向等進行了調查核實,但原由合同約定的普通合伙人監(jiān)督制約機制并未依約實現,使基金財產脫離了其他合伙人的有效監(jiān)督制約,該等情形與案外人挪用基金款項存在因果關系。因B集團公司在實際投管過程中存在明顯疏失,且造成的損害結果嚴重,其應當與A資管公司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