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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再審被駁回!鉅派投資2.3億私募基金遭挪用案落定,目前案件執(zhí)行標的已達3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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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再審被駁回!鉅派投資2.3億私募基金遭挪用案落定,目前案件執(zhí)行標的已達3600萬

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無法清算,如何認定投資者損失范圍和責任主體?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張曉云

界面新聞記者近日獨家獲悉,由鉅派投資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的2.3億私募基金挪用案的投資者收到再審裁定書。

據了解,上海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駁回了鉅洲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鉅洲資產)、上海鉅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鉅派投資)的再審申請。

根據此前上海金融法院的二審結果,鉅洲資產需賠償投資者Z先生303萬損失及其資金占用損失,鉅派投資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詳見【獨家】首例基金銷售方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2.3億資金遭挪用,投資者告贏鉅派投資

這意味著,這起與鉅派投資有關的2.3億私募基金被挪用案正式落槌,這也是首例基金銷售方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在業(yè)內極其罕見。如果后續(xù)相關產品投資者提出類似訴訟,考慮到鉅洲資產只是一個殼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的鉅派投資恐面臨上億賠償。

近年來,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無法清算,如何認定投資者損失范圍和責任主體成為司法層面的一大難點。該案的塵埃落定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風向標。

2.3億私募基金被挪用

2016年,Z先生在鉅派投資理財師的推薦下,購買了300萬鉅派投資旗下的私募機構鉅洲資產作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產品。據了解,該案相關產品為鉅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下稱鉅洲智能制造基金),該基金由鉅洲資產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發(fā)行于20166月,基金銷售方為鉅派投資,共募集2.3億元。

不料,這2.3億資金根本沒有投入原定的上市公司卓郎智能(600545.SH),而是被案外人挪用。投資者更是在3年后才知曉此事,案外人周明早已逃往海外,至此失聯,目前該刑事案件仍處于偵查階段。

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后無法清算,Z先生發(fā)現追索投資無果,將鉅洲資產、鉅派投資、基金托管方招商證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2020年12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鉅洲資產賠償Z先生303萬損失及其資金占用損失,鉅派投資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招商證券因在該案中如實提供基金運作過程中的資料,盡職免責。

此后,鉅洲資產、鉅派投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20216月,上海金融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首例基金銷售方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在業(yè)內極其罕見。一般而言,金融機構因代銷產品承擔的賠償責任在30%—40%左右,也有極個別案例達到了80%賠償責任。

再審被駁回 執(zhí)行標的已達3600萬

此后,鉅派投資因該案成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倪建達被“限高”,再次引起熱議。因該案涉及金額巨大,金融消費者在二審中獲得全面勝訴的判決結果,在國內同類型案件中屬于首例。

經歷一審、二審、執(zhí)行階段后,鉅派投資與鉅洲資產就此案向上海高院提起再審。

對此,Z先生的委托律師——上海市公源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寬表示,鉅洲資產、鉅派投資在申請再審階段,向法庭提交了投資者風險測評的相關證據,試圖證明已經事先向投資者揭示了相關風險。

“但我方認為,即便是其事先揭示了相關風險,但該等風險是通常情況下的常識性風險。本案投資款被侵吞,已經不是所謂‘風險’可以搪塞,而就是‘人禍’,即管理人的不履職?!?span>賀寬表示,鉅洲、鉅派仍然強調“未清算損失未定說”,認為需要等待刑事案件處理后再處理本案,但其實所謂周明“涉嫌合同詐騙罪”案的“合同”是合伙企業(yè)的合伙合同,而本案是“基金合同”,“此合同非彼合同”,故上海高院均未采信其說法。

裁定文書顯示,上海高院認為,原審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已經就本案一審處理是否超出訴訟請求、賠償金額確定的依據以及鉅派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做了詳細的闡述,該院予以確認,不再贅述。

如今,上海高院駁回鉅派投資與鉅洲資產的再審申請,這起2.3億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案塵埃落定。

與此同時,多位鉅洲智能制造基金的投資者照葫蘆畫瓢起訴鉅洲資產與鉅派投資并獲得勝訴。

天眼查APP顯示,截至發(fā)稿,鉅派投資與該私募基金相關的案件被執(zhí)行總金額為3599.2891萬元,歷史被執(zhí)行總金額為1268.1243萬元。如果后續(xù)相關產品投資者提出類似訴訟,考慮到鉅洲資產只是一個殼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的鉅派投資恐面臨上億賠償。

如何認定私募基金投資者損失?

公開資料顯示,鉅派投資成立于2010年3月,由銀行銷售背景的胡天翔創(chuàng)立。2014822日,易居中國旗下的易居資本中國基金對鉅派投資進行C輪投資1011.64萬美元。2015年,鉅派投資在美國成功上市,成為中國第二家上市的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

上市后,鉅派創(chuàng)始人胡天翔出局,倪建達離開上實城開,轉戰(zhàn)易居,出任旗下金融服務集團董事長,以及易居投資的鉅派投資集團董事長兼CEO。目前,倪建達已被“限高”。

在離開鉅派投資后,胡天翔創(chuàng)立了上海翼勛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即P2P平臺。目前該平臺于去年7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

近年來,鉅派投資引發(fā)大量投資人維權,導火索則是其到期項目無法正常退出,據不完全統(tǒng)計,僅2019年一年就有55個項目存在問題,包括鉅寶盆、億百潤等項目,以及鉅派發(fā)行的股權類、供應鏈金融類和影視類的基金。

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無法清算,如何認定投資者損失范圍和責任主體成為司法層面的一大難點,該案的塵埃落定也為類似案件提供風向標。

值得注意的是,202111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眾號推送了一篇名為《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無法清算,如何認定投資者損失范圍和責任主體?》的文章,由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四級高級法官葛翔、綜合審判三庭法官助理阮申正撰寫,經界面新聞記者比對,該文所引用的案例正是Z先生的二審案例,文中的A資管公司和B集團公司正是鉅洲資產與鉅派投資。

該文指出,二審中,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私募基金合同》,案涉基金的權益基礎為D有限合伙企業(yè)對某上市公司的股權收益,現基金資產已被案外人惡意挪用,D有限合伙企業(yè)未取得某上市公司股權,基金資產已經脫離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組無法接管基金財產,一審法院根據投資款、認購費、資金占用利息確定損失,并明確若Z先生在后續(xù)清算過程中獲得清償,應予抵扣,符合損失填平原則,二審予以認可。

雖然《私募基金合同》僅由鉅洲資產與Z先生簽署,但結合B集團公司出具的《資金到賬確認函》、案涉私募基金銷售服務費的支付情況、B集團公司對A資管公司的實控關系等相關事實,B集團公司與A資管公司構成實質意義上的代銷關系,B集團公司、A資管公司未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第17條的規(guī)定充分評估投資者適當性,由此造成投資者損失應當依照《民法總則》第167條承擔連帶責任。在系爭基金的運作、管理過程中,B集團公司、A資管公司亦未切實履行管理人義務,A資管公司作為管理人未體現專業(yè)獨立性,而由B集團公司實質管理基金,由此導致基金財產被案外人侵占轉移,應承擔相應責任。上海金融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文主要分析了兩點,一是私募基金未清算時投資損失的確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基金投資損失的確定一般情形下應清算前置。但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產品雖未經清算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損失已確定實際發(fā)生的,法院可判決金融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在未清算前確認投資者損失已經固定,主要考慮了兩方面因素。首先,本案所募集資金實際上未投入底層標的。根據《私募基金合同》約定,基金的最終投資對象是擬上市的企業(yè),合伙型基金的作用只是案涉基金的投資通道,案涉基金注入合伙企業(yè)不能視為投資行為已經完成。在基金投向標的公司前,所有基金資產已經脫離管理人控制、被案外人侵吞。由此造成管理人未掌握任何可資清算的基金財產。其次,本案中Z先生請求基金管理人和實控人承擔責任,在管理人和實控人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其后續(xù)是否向其他主體進行追償,以及追償后取得的利益,不影響投資者的賠償利益。

二是基金管理人的實控人推銷、管理私募基金的責任。

本案中,結合Z先生一審訴稱和相關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B集團公司參與了基金的推介和銷售,構成實質性代銷,其應當受到適當性義務的規(guī)制。本案中無論是A資管公司還是B集團公司,均未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匹配,也未確認其屬于合格投資者的情況下,就向本案Z先生推介了案涉基金,顯然未盡到適當性義務,應當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的規(guī)定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而在案涉基金投管過程中,實控人B集團公司亦存在相應過錯。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獨立專業(yè)履行基金投資管理的合同義務,既是避免利益沖突的風控細則要求,也是忠誠勤勉義務的體現。相應地,管理人的實控人不應代替管理人履行基金投資管理義務。實控人代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不符合監(jiān)管的風控要求,隱含利益沖突的可能,也意味著管理人自身未能履行信義義務。其次,B集團公司在案件審理中亦確認對案涉基金投向等進行了調查核實,但原由合同約定的普通合伙人監(jiān)督制約機制并未依約實現,使基金財產脫離了其他合伙人的有效監(jiān)督制約,該等情形與案外人挪用基金款項存在因果關系。因B集團公司在實際投管過程中存在明顯疏失,且造成的損害結果嚴重,其應當與A資管公司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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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無法清算,如何認定投資者損失范圍和責任主體?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張曉云

界面新聞記者近日獨家獲悉,由鉅派投資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的2.3億私募基金挪用案的投資者收到再審裁定書。

據了解,上海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駁回了鉅洲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鉅洲資產)、上海鉅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鉅派投資)的再審申請。

根據此前上海金融法院的二審結果,鉅洲資產需賠償投資者Z先生303萬損失及其資金占用損失,鉅派投資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詳見【獨家】首例基金銷售方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2.3億資金遭挪用,投資者告贏鉅派投資

這意味著,這起與鉅派投資有關的2.3億私募基金被挪用案正式落槌,這也是首例基金銷售方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在業(yè)內極其罕見。如果后續(xù)相關產品投資者提出類似訴訟,考慮到鉅洲資產只是一個殼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的鉅派投資恐面臨上億賠償。

近年來,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無法清算,如何認定投資者損失范圍和責任主體成為司法層面的一大難點。該案的塵埃落定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風向標。

2.3億私募基金被挪用

2016年,Z先生在鉅派投資理財師的推薦下,購買了300萬鉅派投資旗下的私募機構鉅洲資產作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產品。據了解,該案相關產品為鉅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下稱鉅洲智能制造基金),該基金由鉅洲資產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發(fā)行于20166月,基金銷售方為鉅派投資,共募集2.3億元。

不料,這2.3億資金根本沒有投入原定的上市公司卓郎智能(600545.SH),而是被案外人挪用。投資者更是在3年后才知曉此事,案外人周明早已逃往海外,至此失聯,目前該刑事案件仍處于偵查階段。

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后無法清算,Z先生發(fā)現追索投資無果,將鉅洲資產、鉅派投資、基金托管方招商證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2020年12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鉅洲資產賠償Z先生303萬損失及其資金占用損失,鉅派投資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招商證券因在該案中如實提供基金運作過程中的資料,盡職免責。

此后,鉅洲資產、鉅派投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20216月,上海金融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首例基金銷售方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在業(yè)內極其罕見。一般而言,金融機構因代銷產品承擔的賠償責任在30%—40%左右,也有極個別案例達到了80%賠償責任。

再審被駁回 執(zhí)行標的已達3600萬

此后,鉅派投資因該案成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倪建達被“限高”,再次引起熱議。因該案涉及金額巨大,金融消費者在二審中獲得全面勝訴的判決結果,在國內同類型案件中屬于首例。

經歷一審、二審、執(zhí)行階段后,鉅派投資與鉅洲資產就此案向上海高院提起再審。

對此,Z先生的委托律師——上海市公源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寬表示,鉅洲資產、鉅派投資在申請再審階段,向法庭提交了投資者風險測評的相關證據,試圖證明已經事先向投資者揭示了相關風險。

“但我方認為,即便是其事先揭示了相關風險,但該等風險是通常情況下的常識性風險。本案投資款被侵吞,已經不是所謂‘風險’可以搪塞,而就是‘人禍’,即管理人的不履職?!?span>賀寬表示,鉅洲、鉅派仍然強調“未清算損失未定說”,認為需要等待刑事案件處理后再處理本案,但其實所謂周明“涉嫌合同詐騙罪”案的“合同”是合伙企業(yè)的合伙合同,而本案是“基金合同”,“此合同非彼合同”,故上海高院均未采信其說法。

裁定文書顯示,上海高院認為,原審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已經就本案一審處理是否超出訴訟請求、賠償金額確定的依據以及鉅派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做了詳細的闡述,該院予以確認,不再贅述。

如今,上海高院駁回鉅派投資與鉅洲資產的再審申請,這起2.3億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案塵埃落定。

與此同時,多位鉅洲智能制造基金的投資者照葫蘆畫瓢起訴鉅洲資產與鉅派投資并獲得勝訴。

天眼查APP顯示,截至發(fā)稿,鉅派投資與該私募基金相關的案件被執(zhí)行總金額為3599.2891萬元,歷史被執(zhí)行總金額為1268.1243萬元。如果后續(xù)相關產品投資者提出類似訴訟,考慮到鉅洲資產只是一個殼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的鉅派投資恐面臨上億賠償。

如何認定私募基金投資者損失?

公開資料顯示,鉅派投資成立于2010年3月,由銀行銷售背景的胡天翔創(chuàng)立。2014822日,易居中國旗下的易居資本中國基金對鉅派投資進行C輪投資1011.64萬美元。2015年,鉅派投資在美國成功上市,成為中國第二家上市的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

上市后,鉅派創(chuàng)始人胡天翔出局,倪建達離開上實城開,轉戰(zhàn)易居,出任旗下金融服務集團董事長,以及易居投資的鉅派投資集團董事長兼CEO。目前,倪建達已被“限高”。

在離開鉅派投資后,胡天翔創(chuàng)立了上海翼勛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即P2P平臺。目前該平臺于去年7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

近年來,鉅派投資引發(fā)大量投資人維權,導火索則是其到期項目無法正常退出,據不完全統(tǒng)計,僅2019年一年就有55個項目存在問題,包括鉅寶盆、億百潤等項目,以及鉅派發(fā)行的股權類、供應鏈金融類和影視類的基金。

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無法清算,如何認定投資者損失范圍和責任主體成為司法層面的一大難點,該案的塵埃落定也為類似案件提供風向標。

值得注意的是,202111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眾號推送了一篇名為《私募基金被他人惡意挪用無法清算,如何認定投資者損失范圍和責任主體?》的文章,由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四級高級法官葛翔、綜合審判三庭法官助理阮申正撰寫,經界面新聞記者比對,該文所引用的案例正是Z先生的二審案例,文中的A資管公司和B集團公司正是鉅洲資產與鉅派投資。

該文指出,二審中,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私募基金合同》,案涉基金的權益基礎為D有限合伙企業(yè)對某上市公司的股權收益,現基金資產已被案外人惡意挪用,D有限合伙企業(yè)未取得某上市公司股權,基金資產已經脫離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組無法接管基金財產,一審法院根據投資款、認購費、資金占用利息確定損失,并明確若Z先生在后續(xù)清算過程中獲得清償,應予抵扣,符合損失填平原則,二審予以認可。

雖然《私募基金合同》僅由鉅洲資產與Z先生簽署,但結合B集團公司出具的《資金到賬確認函》、案涉私募基金銷售服務費的支付情況、B集團公司對A資管公司的實控關系等相關事實,B集團公司與A資管公司構成實質意義上的代銷關系,B集團公司、A資管公司未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第17條的規(guī)定充分評估投資者適當性,由此造成投資者損失應當依照《民法總則》第167條承擔連帶責任。在系爭基金的運作、管理過程中,B集團公司、A資管公司亦未切實履行管理人義務,A資管公司作為管理人未體現專業(yè)獨立性,而由B集團公司實質管理基金,由此導致基金財產被案外人侵占轉移,應承擔相應責任。上海金融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文主要分析了兩點,一是私募基金未清算時投資損失的確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基金投資損失的確定一般情形下應清算前置。但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產品雖未經清算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損失已確定實際發(fā)生的,法院可判決金融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在未清算前確認投資者損失已經固定,主要考慮了兩方面因素。首先,本案所募集資金實際上未投入底層標的。根據《私募基金合同》約定,基金的最終投資對象是擬上市的企業(yè),合伙型基金的作用只是案涉基金的投資通道,案涉基金注入合伙企業(yè)不能視為投資行為已經完成。在基金投向標的公司前,所有基金資產已經脫離管理人控制、被案外人侵吞。由此造成管理人未掌握任何可資清算的基金財產。其次,本案中Z先生請求基金管理人和實控人承擔責任,在管理人和實控人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其后續(xù)是否向其他主體進行追償,以及追償后取得的利益,不影響投資者的賠償利益。

二是基金管理人的實控人推銷、管理私募基金的責任。

本案中,結合Z先生一審訴稱和相關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B集團公司參與了基金的推介和銷售,構成實質性代銷,其應當受到適當性義務的規(guī)制。本案中無論是A資管公司還是B集團公司,均未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匹配,也未確認其屬于合格投資者的情況下,就向本案Z先生推介了案涉基金,顯然未盡到適當性義務,應當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的規(guī)定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而在案涉基金投管過程中,實控人B集團公司亦存在相應過錯。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獨立專業(yè)履行基金投資管理的合同義務,既是避免利益沖突的風控細則要求,也是忠誠勤勉義務的體現。相應地,管理人的實控人不應代替管理人履行基金投資管理義務。實控人代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不符合監(jiān)管的風控要求,隱含利益沖突的可能,也意味著管理人自身未能履行信義義務。其次,B集團公司在案件審理中亦確認對案涉基金投向等進行了調查核實,但原由合同約定的普通合伙人監(jiān)督制約機制并未依約實現,使基金財產脫離了其他合伙人的有效監(jiān)督制約,該等情形與案外人挪用基金款項存在因果關系。因B集團公司在實際投管過程中存在明顯疏失,且造成的損害結果嚴重,其應當與A資管公司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