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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創(chuàng)始人張文中再審改判無罪 已執(zhí)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chǎn)依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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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創(chuàng)始人張文中再審改判無罪 已執(zhí)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chǎn)依法返還

物美集團創(chuàng)始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再審,張文中依法改判無罪,2009年張文中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美集團)無罪,原判已執(zhí)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chǎn),依法予以返還。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2002年初,張文中、張偉春在明知民營企業(yè)不屬于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范圍的情況下,經(jīng)共謀,物美集團以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國有企業(yè),以下簡稱誠通公司)下屬企業(yè)的名義,通過申報虛假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3190萬元;2003年至2004年間,物美集團在收購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以下簡稱國旅總社)、廣東粵財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粵財公司)分別持有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股份后,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jīng)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jīng)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1997年,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為個人謀利,共盈利1000余萬元。據(jù)此,對張文中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張偉春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物美集團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萬元;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和詐騙罪定罪部分,對物美集團、張偉春定罪量刑及對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追繳部分;撤銷一審判決對張文中詐騙罪量刑以及決定執(zhí)行刑罰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再審中,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各自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diào)整,民營企業(yè)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于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jīng)濟發(fā)展形勢和產(chǎn)業(yè)政策。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guī)行為,但未實施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并無非法占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并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gòu)成要件;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梁某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幫助,物美集團未獲得不正當利益,雙方簽訂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后,張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500萬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數(shù)月之后,在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物美集團因李某某通過陳某某索要而支付500萬元,不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梁某事后得知,明確表示與其無關,并拒絕接受該筆款項,該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物美集團的行為不構(gòu)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故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的行為構(gòu)成單位行賄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張文中與陳某某、田某共謀,并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陳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轉(zhuǎn)至卡斯特投資咨詢中心股票交易賬戶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但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故原判認定張文中的行為構(gòu)成挪用資金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宣判后,合議庭向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訴訟代表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送達了再審判決書,并就有關問題進行了釋明。據(jù)悉,本案后續(xù)的國家賠償、已執(zhí)行罰金及追繳財產(chǎn)的返還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張文中和張偉春的親屬、物美集團職工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學者、有關單位代表、新聞媒體記者及部分群眾80余人旁聽了宣判。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原標題:物美創(chuàng)始人張文中再審改判無罪 已執(zhí)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chǎn)依法返還

最新更新時間:06/01 08:29

本文為轉(zhuǎn)載內(nèi)容,授權事宜請聯(lián)系原著作權人。

張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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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集團創(chuàng)始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再審,張文中依法改判無罪,2009年張文中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美集團)無罪,原判已執(zhí)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chǎn),依法予以返還。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2002年初,張文中、張偉春在明知民營企業(yè)不屬于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范圍的情況下,經(jīng)共謀,物美集團以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國有企業(yè),以下簡稱誠通公司)下屬企業(yè)的名義,通過申報虛假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3190萬元;2003年至2004年間,物美集團在收購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以下簡稱國旅總社)、廣東粵財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粵財公司)分別持有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股份后,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jīng)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jīng)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1997年,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為個人謀利,共盈利1000余萬元。據(jù)此,對張文中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張偉春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物美集團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萬元;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和詐騙罪定罪部分,對物美集團、張偉春定罪量刑及對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追繳部分;撤銷一審判決對張文中詐騙罪量刑以及決定執(zhí)行刑罰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再審中,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各自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diào)整,民營企業(yè)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于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jīng)濟發(fā)展形勢和產(chǎn)業(yè)政策。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guī)行為,但未實施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并無非法占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并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gòu)成要件;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梁某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幫助,物美集團未獲得不正當利益,雙方簽訂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后,張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500萬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數(shù)月之后,在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物美集團因李某某通過陳某某索要而支付500萬元,不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梁某事后得知,明確表示與其無關,并拒絕接受該筆款項,該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物美集團的行為不構(gòu)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故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的行為構(gòu)成單位行賄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張文中與陳某某、田某共謀,并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陳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轉(zhuǎn)至卡斯特投資咨詢中心股票交易賬戶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但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故原判認定張文中的行為構(gòu)成挪用資金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宣判后,合議庭向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訴訟代表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送達了再審判決書,并就有關問題進行了釋明。據(jù)悉,本案后續(xù)的國家賠償、已執(zhí)行罰金及追繳財產(chǎn)的返還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張文中和張偉春的親屬、物美集團職工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學者、有關單位代表、新聞媒體記者及部分群眾80余人旁聽了宣判。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原標題:物美創(chuàng)始人張文中再審改判無罪 已執(zhí)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chǎn)依法返還

最新更新時間:06/01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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