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閱讀:

受賄5730萬,70歲國開行原副行長李吉平被判14年

掃一掃下載界面新聞APP

受賄5730萬,70歲國開行原副行長李吉平被判14年

李吉平曾被通報“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職務晉升工作”。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簡歷顯示,李吉平出生于1955年,遼寧大連人,高級經(jīng)濟師,早年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

1994年3月起,李吉平在國家開發(fā)銀行工作,先后擔任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行長,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任國家開發(fā)銀行副行長,隨后到齡退休。

2024年3月1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發(fā)布消息,李吉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當年8月,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通報李吉平被開除黨籍。

通報稱,經(jīng)查,李吉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接受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職務晉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態(tài);廉潔底線失守,大肆收受禮金,違規(guī)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錢色交易;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2024年11月,李吉平被提起公訴。2025年2月14日,信陽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李吉平受賄一案。庭審中,李吉平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家開發(fā)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30萬余元。

信陽市中院認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吉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隨著李吉平被判14年,國開行近年來被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查處的副行長級以上中管干部都已獲刑。其中,2019年7月被查的國開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胡懷邦,于2021年1月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6年6月被查的國開行原黨委副書記、監(jiān)事長姚中民被判有期徒刑14年;2021年9月被查的國開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被判20年;2023年5月被查的國開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被判14年;2023年7月被查的國開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被判12年。

未經(jīng)正式授權嚴禁轉(zhuǎn)載本文,侵權必究。

評論

暫無評論哦,快來評價一下吧!

下載界面新聞

微信公眾號

微博

受賄5730萬,70歲國開行原副行長李吉平被判14年

李吉平曾被通報“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職務晉升工作”。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簡歷顯示,李吉平出生于1955年,遼寧大連人,高級經(jīng)濟師,早年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

1994年3月起,李吉平在國家開發(fā)銀行工作,先后擔任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行長,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任國家開發(fā)銀行副行長,隨后到齡退休。

2024年3月1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發(fā)布消息,李吉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當年8月,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通報李吉平被開除黨籍。

通報稱,經(jīng)查,李吉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接受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職務晉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態(tài);廉潔底線失守,大肆收受禮金,違規(guī)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錢色交易;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2024年11月,李吉平被提起公訴。2025年2月14日,信陽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李吉平受賄一案。庭審中,李吉平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家開發(fā)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30萬余元。

信陽市中院認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吉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隨著李吉平被判14年,國開行近年來被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查處的副行長級以上中管干部都已獲刑。其中,2019年7月被查的國開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胡懷邦,于2021年1月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6年6月被查的國開行原黨委副書記、監(jiān)事長姚中民被判有期徒刑14年;2021年9月被查的國開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被判20年;2023年5月被查的國開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被判14年;2023年7月被查的國開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被判12年。

未經(jīng)正式授權嚴禁轉(zhuǎn)載本文,侵權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