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fā)起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6月27日公告,決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13年第44號公告和2019年第28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自2024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對歐盟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 朗盛德國有限責任公司 19.6%

(LANXESS Deutschland,GmbH)

2. 其他歐盟公司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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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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