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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浮橋案”再審2人維持原判: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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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浮橋案”再審2人維持原判: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

法院認為,黃德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原審被告人何樹春參與程度較深,作用較大,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攝影:界面新聞/匡達

界面新聞記者 | 趙孟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此前引發(fā)廣泛關注的吉林“浮橋案”迎來再審宣判。據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23年12月25日,白城市院對黃德義等18人尋釁滋事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其中,依法維持對黃德義、何樹春的定罪量刑。

其余被告人中,法院對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免予刑事處罰;宣告黃永、黃剛、黃偉、劉艷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無罪。

“浮橋案”主角黃德義原是當地一所小學的教師,為了方便家人和村民前往河對岸種植土地,他在洮兒河上私自搭建浮橋,并向村民收取過橋費用,獲利52950元。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判處何樹春等17人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六個月及三個月的刑期,同時宣告緩刑。

由于一審判決多位當事人為緩刑,判決下達后,黃德義等人未在法定訴訟時效內提起上訴。而后黃德義不服,向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訴,該院于2023年3月駁回其申訴。之后,黃德義于2023年6月26日以不構成犯罪為由,又向白城市中院提出了申訴。2023年9月27日,白城市中院作出再審決定書,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符合再審條件,決定由白城市中院進行提審。2023年11月13日,該案在白城市中級院再審開庭。

法院經再審查明,洮南市瓦房鎮(zhèn)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qū)平安鎮(zhèn)安全村之間的洮兒河河道內,因該處河床堅硬且水流較淺,周圍群眾長期從此處過河,在河道內逐漸形成一條過河老道,河岸兩側也隨之形成通向老道的兩條便道,與過河老道相接。大多年份中,除汛期外,行人和各種車輛均可從兩岸便道經老道過河。2005年至2014年期間,原審被告人黃德義未經審批,伙同黃德軍、黃德友在上述河道處非法建造浮橋收費。

2014年至2018年期間,黃德義出資、設計并組織黃德軍、黃德友、何樹春、黃嵩、黃強、黃剛、黃永、黃偉在該河道非法建造固定橋,在橋頭非法建造彩鋼房和地秤。固定橋建成后,為收取更多費用,黃德義、何樹春、黃嵩以堆土、挖坑等方式將原有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內老道封堵破壞,迫使過往車輛從橋上通過,黃德義等人在橋頭設置鐵鏈、繩索,組織家族成員全天排班看守,對過往車輛強行收取過橋費。黃德義因非法建橋多次被當地水利局責令拆除并進行罰款,黃德義繳納罰款后,或不予拆除繼續(xù)收費,或只拆除橋板應付處罰,隨即組織上述各原審被告人再次建橋收費。劉彥輝、何樹春每月各自收費十二天,何樹春值班時其妻劉艷杰參與收費。2017年后,何樹春、邊光代劉彥輝收費。何樹春、邊光收取錢款扣除每日工資外其余均交給黃德義、劉彥輝、黃嵩。黃德軍與佐清芝、黃德友與武風清、黃強與李麗、黃剛與龍麗、黃永與劉海波、黃偉與何淑云,以家庭為單位,每月收費一天歸自己所有。

法院認定,原審被告人黃德義伙同原審被告人何樹春、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未經行政機關審批,任意占用河道非法建橋,為獲取非法利益,將原本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內老道封堵破壞,致使部分車輛因陷入坑中造成財產損失,使其他車輛不能或不敢從老道通行,被迫從案涉橋梁過河;黃德義等人在橋頭設置鐵鏈、繩索,全天排班對過往車輛攔截強行收取過橋費,多次引發(fā)爭執(zhí)和糾紛;黃德義等人私自建橋經多次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明知違法仍繼續(xù)實施上述行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guī)與行政處罰,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情節(jié)嚴重,該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判決對上述七人定罪準確。

法院認為,黃德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何樹春、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黃嵩、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系自首。原審被告人何樹春參與程度較深,作用較大,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原審被告人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原審判決量刑不當,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原審被告人黃永、黃剛、黃偉、劉艷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認為是犯罪。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黃永、黃剛、黃偉、劉艷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構成尋釁滋事罪,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綜上,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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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浮橋案”再審2人維持原判: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

法院認為,黃德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原審被告人何樹春參與程度較深,作用較大,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攝影:界面新聞/匡達

界面新聞記者 | 趙孟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此前引發(fā)廣泛關注的吉林“浮橋案”迎來再審宣判。據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23年12月25日,白城市院對黃德義等18人尋釁滋事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其中,依法維持對黃德義、何樹春的定罪量刑。

其余被告人中,法院對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免予刑事處罰;宣告黃永、黃剛、黃偉、劉艷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無罪。

“浮橋案”主角黃德義原是當地一所小學的教師,為了方便家人和村民前往河對岸種植土地,他在洮兒河上私自搭建浮橋,并向村民收取過橋費用,獲利52950元。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判處何樹春等17人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六個月及三個月的刑期,同時宣告緩刑。

由于一審判決多位當事人為緩刑,判決下達后,黃德義等人未在法定訴訟時效內提起上訴。而后黃德義不服,向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訴,該院于2023年3月駁回其申訴。之后,黃德義于2023年6月26日以不構成犯罪為由,又向白城市中院提出了申訴。2023年9月27日,白城市中院作出再審決定書,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符合再審條件,決定由白城市中院進行提審。2023年11月13日,該案在白城市中級院再審開庭。

法院經再審查明,洮南市瓦房鎮(zhèn)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qū)平安鎮(zhèn)安全村之間的洮兒河河道內,因該處河床堅硬且水流較淺,周圍群眾長期從此處過河,在河道內逐漸形成一條過河老道,河岸兩側也隨之形成通向老道的兩條便道,與過河老道相接。大多年份中,除汛期外,行人和各種車輛均可從兩岸便道經老道過河。2005年至2014年期間,原審被告人黃德義未經審批,伙同黃德軍、黃德友在上述河道處非法建造浮橋收費。

2014年至2018年期間,黃德義出資、設計并組織黃德軍、黃德友、何樹春、黃嵩、黃強、黃剛、黃永、黃偉在該河道非法建造固定橋,在橋頭非法建造彩鋼房和地秤。固定橋建成后,為收取更多費用,黃德義、何樹春、黃嵩以堆土、挖坑等方式將原有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內老道封堵破壞,迫使過往車輛從橋上通過,黃德義等人在橋頭設置鐵鏈、繩索,組織家族成員全天排班看守,對過往車輛強行收取過橋費。黃德義因非法建橋多次被當地水利局責令拆除并進行罰款,黃德義繳納罰款后,或不予拆除繼續(xù)收費,或只拆除橋板應付處罰,隨即組織上述各原審被告人再次建橋收費。劉彥輝、何樹春每月各自收費十二天,何樹春值班時其妻劉艷杰參與收費。2017年后,何樹春、邊光代劉彥輝收費。何樹春、邊光收取錢款扣除每日工資外其余均交給黃德義、劉彥輝、黃嵩。黃德軍與佐清芝、黃德友與武風清、黃強與李麗、黃剛與龍麗、黃永與劉海波、黃偉與何淑云,以家庭為單位,每月收費一天歸自己所有。

法院認定,原審被告人黃德義伙同原審被告人何樹春、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未經行政機關審批,任意占用河道非法建橋,為獲取非法利益,將原本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內老道封堵破壞,致使部分車輛因陷入坑中造成財產損失,使其他車輛不能或不敢從老道通行,被迫從案涉橋梁過河;黃德義等人在橋頭設置鐵鏈、繩索,全天排班對過往車輛攔截強行收取過橋費,多次引發(fā)爭執(zhí)和糾紛;黃德義等人私自建橋經多次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明知違法仍繼續(xù)實施上述行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guī)與行政處罰,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情節(jié)嚴重,該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判決對上述七人定罪準確。

法院認為,黃德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何樹春、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黃嵩、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系自首。原審被告人何樹春參與程度較深,作用較大,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原審被告人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原審判決量刑不當,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原審被告人黃永、黃剛、黃偉、劉艷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認為是犯罪。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黃永、黃剛、黃偉、劉艷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構成尋釁滋事罪,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綜上,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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