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張曉云
近日,公安部經(jīng)偵局在其官微上公布了兩起嚴打操縱犯罪凈化股市生態(tài)典型案例。
第一起浙江金華方某忠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是典型的“搶帽子交易”方式操縱證券案件,揭露了“薦股團隊”的本質,實現(xiàn)了全鏈條打擊。該案中,方某忠因操縱證券市場罪獲刑8年,被罰人民幣一億元。團伙其他9名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第二起江西宜春周某堃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是一起新三板市場操縱犯罪案件。該案案值巨大、犯罪手法專業(yè)隱蔽、團伙結構層級復雜、涉及人員眾多。周某堃等8人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刑罰。
公安部經(jīng)偵局表示,近年來,該局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活動,先后偵辦數(shù)百起證券犯罪案件,特別是對多種操縱證券手法實現(xiàn)了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將多起市場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的惡性操縱市場案件順利移送審查起訴,有力維護了資本市場秩序,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薦股團隊”和“黑嘴中介”均入刑
據(jù)通報,2021年7月,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對方某忠等人操縱證券市場罪立案偵查。
案偵發(fā)現(xiàn),2020年以來,方某忠通過中介聯(lián)系“薦股團隊”,約定以“搶先交易”方式合作操縱證券市場獲利。具體方式為:方某忠選擇股票后,提前大量買入建倉;“薦股團隊”通過網(wǎng)絡向股民推銷相關股票,并通過虛構的操盤老師身份發(fā)布股票評價預測和投資建議以騙取股民信任。雙方商定,在薦股日集合競價期間,“薦股團隊”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一定漲幅誘導股民買入,方某忠則反向賣出股票獲利。方某忠等人采用上述“搶先交易”方式,先后操縱“XX基建”等19只股票共計20次,非法獲利1億余元。
2023年4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方某忠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團伙其他9名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薦股團隊”和“黑嘴中介”均入刑。
此類案件中,“薦股團隊”組織嚴密、成員分工明確,制定了詳細的“吸粉”方案、推銷話術、下達指令等,該案中,辦案單位通過相關證據(jù),印證“薦股團隊”與方某忠通謀,對操縱行為具備明知的主觀故意,依法被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從犯。
此外,“黑嘴中介”明知方某忠轉給的“茶水費”系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違法所得,仍使用他人銀行賬戶接收并通過取現(xiàn)、轉賬等方式得到方某忠匯款,主觀上具有掩飾、隱瞞費用來源和性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通過轉賬或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行為,依法認定為構成洗錢罪。
專家點評稱,浙江金華公安機關成功偵辦經(jīng)驗有三方面值得學習借鑒。
一是準確適用了《司法解釋》。自2007年開始,方某忠便以“分析師”名義多次公開薦股,誘騙不明真相的散戶高價接盤,其薦股的渠道也經(jīng)歷了從傳統(tǒng)的電視節(jié)目衍生至網(wǎng)絡直播、自媒體平臺等方式,持續(xù)時間長、誘騙群體廣、危害性極大,公安機關準確適用《司法解釋》,依法從嚴打擊操縱證券市場犯罪。
二是揭露了“薦股團隊”的本質。公安機關通過對“薦股團隊”犯罪行為的深入調(diào)查,還原了“薦股團隊”通過“吸粉”“篩粉”“導流”等一系列操作手法,實現(xiàn)“殺豬盤”的真正目的,揭露了所謂“股神”“專家”的真實面目,對廣大投資者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三是實現(xiàn)了全鏈條打擊。公安機關不僅對操縱證券市場團伙主犯有力打擊,還依法對“薦股團隊”“黑嘴中介”等進行了全鏈條打擊,有力凈化了證券市場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了資本市場秩序。
新三板市場也適用操縱證券市場罪
據(jù)通報,2019年4月,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對周某堃等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立案偵查。
案偵發(fā)現(xiàn),2017年,周某堃、雷某平等人開通并控制多個證券賬戶,從事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下稱“新三板”)股票承銷業(yè)務,通過協(xié)議轉讓的交易方式直接以約定好的低價從相關企業(yè)原始股東、代理商處大筆受讓“湖南XX”等8只新三板掛牌股票,再利用涉案證券賬戶組進行自買自賣,頻繁虛假交易,控制并惡意拉升8只新三板股票價格。將股價拉升到高價位后,周某堃等人即依托公司名下直銷和渠道團隊運用營銷“話術”,編造上述股票即將通過IPO審核、短期內(nèi)轉入主板上市等虛假利好信息以招攬客戶,誘導投資者高價接盤其所持有的股票,非法獲利1.4億余元。
2021年9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周某堃等8人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處以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刑罰。
在“蠱惑交易”操縱行為性質認定上,周某堃等人低價買入股票后,編造掛牌公司即將通過IPO審核轉入A股市場等虛假信息,誘導投資者高價買價買入其所持股票,期間相關股票交易價格、交易量出現(xiàn)了較為明顯的異常波動,其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規(guī)定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即“蠱惑交易”操縱。
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中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犯罪。
《司法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對于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轉系統(tǒng)中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嚴重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比照本解釋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除外”。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自發(fā)布或者規(guī)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fā)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實施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辦理。
該案中,周某堃等人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在己方實際控制的賬戶組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以及利用虛假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等手段,在新三板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嚴重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依照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應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點評稱,該案案值巨大、犯罪手法專業(yè)隱蔽、團伙結構層級復雜、涉及人員眾多,辦案單位精準分析研判、深入調(diào)查取證,取得了偵辦新三板市場操縱犯罪案件的新突破,對打擊防范證券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專家還表示,新三板市場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三板市場活躍度相對低、股票價格易受影響等特點,實施操縱行為謀取不法利益,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管理秩序。因此,對新三板市場的操縱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打擊,公安機關具體辦案過程中應準確理解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以更好地維護資本市場秩序與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