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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發(fā)布兩起操縱證券市場案情,薦股團隊和黑嘴中介“割韭菜”套路曝光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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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發(fā)布兩起操縱證券市場案情,薦股團隊和黑嘴中介“割韭菜”套路曝光丨局外人

新三板市場“蠱惑交易”也難逃法網(wǎng) ,適用操縱證券市場罪。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界面新聞記者 | 張曉云

近日,公安部經(jīng)偵局在其官微上公布了兩起嚴打操縱犯罪凈化股市生態(tài)典型案例。

第一起浙江金華方某忠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是典型的“搶帽子交易”方式操縱證券案件揭露了“薦股團隊”的本質,實現(xiàn)了全鏈條打擊。該案中,方某忠操縱證券市場罪獲刑8,被罰人民幣一億元。團伙其他9名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第二起江西宜春周某堃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是一起新三板市場操縱犯罪案件。該案案值巨大、犯罪手法專業(yè)隱蔽、團伙結構層級復雜、涉及人員眾多。周某堃等8人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處以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刑罰。

公安部經(jīng)偵局表示,近年來,該局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活動,先后偵辦數(shù)百起證券犯罪案件,特別是對多種操縱證券手法實現(xiàn)了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將多起市場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的惡性操縱市場案件順利移送審查起訴,有力維護了資本市場秩序,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薦股團隊”和“黑嘴中介”均入刑

據(jù)通報,2021年7月,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對方某忠等人操縱證券市場罪立案偵查。

案偵發(fā)現(xiàn),2020年以來,方某忠通過中介聯(lián)系“薦股團隊”,約定以“搶先交易”方式合作操縱證券市場獲利。具體方式為:方某忠選擇股票后,提前大量買入建倉;“薦股團隊”通過網(wǎng)絡向股民推銷相關股票,并通過虛構的操盤老師身份發(fā)布股票評價預測和投資建議以騙取股民信任。雙方商定,在薦股日集合競價期間,“薦股團隊”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一定漲幅誘導股民買入,方某忠則反向賣出股票獲利。方某忠等人采用上述“搶先交易”方式,先后操縱“XX基建”等19只股票共計20次,非法獲利1億余元。

2023年4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方某忠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團伙其他9名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薦股團隊”和“黑嘴中介”均入刑。

此類案件中,“薦股團隊”組織嚴密、成員分工明確,制定了詳細的“吸粉”方案、推銷話術、下達指令等,該案中,辦案單位通過相關證據(jù),印證“薦股團隊”與方某忠通謀,對操縱行為具備明知的主觀故意,依法被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從犯。

此外,“黑嘴中介”明知方某忠轉給的“茶水費”系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違法所得,仍使用他人銀行賬戶接收并通過取現(xiàn)、轉賬等方式得到方某忠匯款,主觀上具有掩飾、隱瞞費用來源和性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通過轉賬或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行為,依法認定為構成洗錢罪。

專家點評稱,浙江金華公安機關成功偵辦經(jīng)驗有三方面值得學習借鑒。

一是準確適用了《司法解釋》自2007年開始,方某忠便以“分析師”名義多次公開薦股,誘騙不明真相的散戶高價接盤,其薦股的渠道也經(jīng)歷了從傳統(tǒng)的電視節(jié)目衍生至網(wǎng)絡直播、自媒體平臺等方式,持續(xù)時間長、誘騙群體廣、危害性極大,公安機關準確適用《司法解釋》,依法從嚴打擊操縱證券市場犯罪。

二是揭露了“薦股團隊”的本質。公安機關通過對“薦股團隊”犯罪行為的深入調(diào)查,還原了“薦股團隊”通過“吸粉”“篩粉”“導流”等一系列操作手法,實現(xiàn)“殺豬盤”的真正目的,揭露了所謂“股神”“專家”的真實面目,對廣大投資者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三是實現(xiàn)了全鏈條打擊公安機關不僅對操縱證券市場團伙主犯有力打擊,還依法對“薦股團隊”“黑嘴中介”等進行了全鏈條打擊,有力凈化了證券市場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了資本市場秩序。

新三板市場也適用操縱證券市場罪

據(jù)通報2019年4月,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對周某堃等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立案偵查。

案偵發(fā)現(xiàn),2017年,周某堃、雷某平等人開通并控制多個證券賬戶,從事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下稱“新三板”)股票承銷業(yè)務,通過協(xié)議轉讓的交易方式直接以約定好的低價從相關企業(yè)原始股東、代理商處大筆受讓“湖南XX”等8只新三板掛牌股票,再利用涉案證券賬戶組進行自買自賣,頻繁虛假交易,控制并惡意拉升8只新三板股票價格。將股價拉升到高價位后,周某堃等人即依托公司名下直銷和渠道團隊運用營銷“話術”,編造上述股票即將通過IPO審核、短期內(nèi)轉入主板上市等虛假利好信息以招攬客戶,誘導投資者高價接盤其所持有的股票,非法獲利1.4億余元。

2021年9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周某堃等8人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處以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刑罰。

“蠱惑交易”操縱行為性質認定,周某堃等人低價買入股票后,編造掛牌公司即將通過IPO審核轉入A股市場等虛假信息,誘導投資者高價買價買入其所持股票,期間相關股票交易價格、交易量出現(xiàn)了較為明顯的異常波動,其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規(guī)定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即“蠱惑交易”操縱。

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中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犯罪。

《司法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對于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轉系統(tǒng)中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嚴重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比照本解釋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除外”。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自發(fā)布或者規(guī)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fā)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實施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辦理。

該案中,周某堃等人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在己方實際控制的賬戶組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以及利用虛假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等手段,在新三板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嚴重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依照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應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點評稱該案案值巨大、犯罪手法專業(yè)隱蔽、團伙結構層級復雜、涉及人員眾多,辦案單位精準分析研判、深入調(diào)查取證,取得了偵辦新三板市場操縱犯罪案件的新突破,對打擊防范證券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專家還表示,新三板市場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三板市場活躍度相對低、股票價格易受影響等特點,實施操縱行為謀取不法利益,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管理秩序。因此,對新三板市場的操縱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打擊,公安機關具體辦案過程中應準確理解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以更好地維護資本市場秩序與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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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發(fā)布兩起操縱證券市場案情,薦股團隊和黑嘴中介“割韭菜”套路曝光丨局外人

新三板市場“蠱惑交易”也難逃法網(wǎng) ,適用操縱證券市場罪。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界面新聞記者 | 張曉云

近日,公安部經(jīng)偵局在其官微上公布了兩起嚴打操縱犯罪凈化股市生態(tài)典型案例。

第一起浙江金華方某忠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是典型的“搶帽子交易”方式操縱證券案件,揭露了“薦股團隊”的本質,實現(xiàn)了全鏈條打擊。該案中,方某忠操縱證券市場罪獲刑8,被罰人民幣一億元。團伙其他9名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第二起江西宜春周某堃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是一起新三板市場操縱犯罪案件該案案值巨大、犯罪手法專業(yè)隱蔽、團伙結構層級復雜、涉及人員眾多。周某堃等8人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處以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刑罰。

公安部經(jīng)偵局表示,近年來,該局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活動,先后偵辦數(shù)百起證券犯罪案件,特別是對多種操縱證券手法實現(xiàn)了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將多起市場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的惡性操縱市場案件順利移送審查起訴,有力維護了資本市場秩序,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薦股團隊”和“黑嘴中介”均入刑

據(jù)通報2021年7月,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對方某忠等人操縱證券市場罪立案偵查。

案偵發(fā)現(xiàn),2020年以來,方某忠通過中介聯(lián)系“薦股團隊”,約定以“搶先交易”方式合作操縱證券市場獲利。具體方式為:方某忠選擇股票后,提前大量買入建倉;“薦股團隊”通過網(wǎng)絡向股民推銷相關股票,并通過虛構的操盤老師身份發(fā)布股票評價預測和投資建議以騙取股民信任。雙方商定,在薦股日集合競價期間,“薦股團隊”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一定漲幅誘導股民買入,方某忠則反向賣出股票獲利。方某忠等人采用上述“搶先交易”方式,先后操縱“XX基建”等19只股票共計20次,非法獲利1億余元。

2023年4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方某忠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團伙其他9名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薦股團隊”和“黑嘴中介”均入刑。

此類案件中,“薦股團隊”組織嚴密、成員分工明確,制定了詳細的“吸粉”方案、推銷話術、下達指令等,該案中,辦案單位通過相關證據(jù),印證“薦股團隊”與方某忠通謀,對操縱行為具備明知的主觀故意,依法被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從犯。

此外,“黑嘴中介”明知方某忠轉給的“茶水費”系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違法所得,仍使用他人銀行賬戶接收并通過取現(xiàn)、轉賬等方式得到方某忠匯款,主觀上具有掩飾、隱瞞費用來源和性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通過轉賬或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行為,依法認定為構成洗錢罪。

專家點評稱浙江金華公安機關成功偵辦經(jīng)驗有三方面值得學習借鑒。

一是準確適用了《司法解釋》。自2007年開始,方某忠便以“分析師”名義多次公開薦股,誘騙不明真相的散戶高價接盤,其薦股的渠道也經(jīng)歷了從傳統(tǒng)的電視節(jié)目衍生至網(wǎng)絡直播、自媒體平臺等方式,持續(xù)時間長、誘騙群體廣、危害性極大,公安機關準確適用《司法解釋》,依法從嚴打擊操縱證券市場犯罪。

二是揭露了“薦股團隊”的本質。公安機關通過對“薦股團隊”犯罪行為的深入調(diào)查,還原了“薦股團隊”通過“吸粉”“篩粉”“導流”等一系列操作手法,實現(xiàn)“殺豬盤”的真正目的,揭露了所謂“股神”“專家”的真實面目,對廣大投資者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三是實現(xiàn)了全鏈條打擊。公安機關不僅對操縱證券市場團伙主犯有力打擊,還依法對“薦股團隊”“黑嘴中介”等進行了全鏈條打擊,有力凈化了證券市場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了資本市場秩序。

新三板市場也適用操縱證券市場罪

據(jù)通報,2019年4月,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對周某堃等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立案偵查。

案偵發(fā)現(xiàn),2017年,周某堃、雷某平等人開通并控制多個證券賬戶,從事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下稱“新三板”)股票承銷業(yè)務,通過協(xié)議轉讓的交易方式直接以約定好的低價從相關企業(yè)原始股東、代理商處大筆受讓“湖南XX”等8只新三板掛牌股票,再利用涉案證券賬戶組進行自買自賣,頻繁虛假交易,控制并惡意拉升8只新三板股票價格。將股價拉升到高價位后,周某堃等人即依托公司名下直銷和渠道團隊運用營銷“話術”,編造上述股票即將通過IPO審核、短期內(nèi)轉入主板上市等虛假利好信息以招攬客戶,誘導投資者高價接盤其所持有的股票,非法獲利1.4億余元。

2021年9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周某堃等8人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處以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刑罰。

“蠱惑交易”操縱行為性質認定,周某堃等人低價買入股票后,編造掛牌公司即將通過IPO審核轉入A股市場等虛假信息,誘導投資者高價買價買入其所持股票,期間相關股票交易價格、交易量出現(xiàn)了較為明顯的異常波動,其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規(guī)定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即“蠱惑交易”操縱。

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中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犯罪。

《司法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對于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轉系統(tǒng)中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嚴重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比照本解釋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除外”。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自發(fā)布或者規(guī)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fā)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實施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辦理。

該案中,周某堃等人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在己方實際控制的賬戶組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以及利用虛假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等手段,在新三板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嚴重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依照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應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點評稱該案案值巨大、犯罪手法專業(yè)隱蔽、團伙結構層級復雜、涉及人員眾多,辦案單位精準分析研判、深入調(diào)查取證,取得了偵辦新三板市場操縱犯罪案件的新突破,對打擊防范證券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專家還表示,新三板市場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三板市場活躍度相對低、股票價格易受影響等特點,實施操縱行為謀取不法利益,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管理秩序。因此,對新三板市場的操縱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打擊,公安機關具體辦案過程中應準確理解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以更好地維護資本市場秩序與投資者合法權益。

未經(jīng)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