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高佳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民政部、全國婦聯(lián),召開治理高額彩禮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1顯示,2020年9月,王某某與李某某(女)登記結婚。王某某家在當?shù)貙儆诘褪杖爰彝ァ榕c對方順利結婚,王某某給付李某某彩禮18.8萬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終止妊娠。因雙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訴離婚,并請求李某某返還彩禮18.8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結合當?shù)亟洕钏郊巴跄衬臣彝ソ洕闆r,王某某所給付的彩禮款18.8萬元屬于數(shù)額過高,事實上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女方曾有終止妊娠等事實,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糾紛,酌定李某某返還彩禮款56400元。
“存續(xù)時間較短的婚姻會導致基于婚姻的很多財產安排出現(xiàn)失衡現(xiàn)象,彩禮問題就是這種困境的體現(xiàn)?!弊罡呷嗣穹ㄔ好褚煌ネラL陳宜芳稱,一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标愐朔贾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雖然將彩禮返還區(qū)分為未辦理結婚登記和已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同情況進行規(guī)定,但關注點仍在于是否共同生活。”陳宜芳強調,“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已經共同生活的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p>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2顯示,張某與趙某(女)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趙某收到張某彩禮款160000元。后雙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終止同居關系。張某起訴主張趙某返還80%彩禮,共計128000元。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現(xiàn)已年滿2周歲,且共同生活期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yǎng)孩子產生相關費用,若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shù)年且已共同養(yǎng)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趙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陳宜芳介紹,“雙方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當?shù)亓曀着e辦了婚禮,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該案判決女方不需要返還彩禮,符合當?shù)仫L俗習慣,特別體現(xiàn)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p>
案例3顯示,劉某與朱某(女)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某于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賬戶轉賬一筆80萬元并附言為“彩禮”,轉賬一筆26萬元并附言為“五金”。雙方分別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fā)生糾紛,雙方于2020年11月協(xié)議離婚,婚姻關系存續(xù)不到三個月。離婚后,因彩禮返還問題發(fā)生爭議,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僅存續(xù)不到三個月,其間雙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對于后續(xù)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guī)劃。雙方雖有短暫同居經歷,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wěn)定的生活狀態(tài),不能認定為已經有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最終,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
“在涉彩禮返還糾紛中,對于彩禮與一般贈與的界限以及如何認定‘共同生活’也存在模糊認識?!标愐朔挤Q,案例三在這兩個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在第4個典型案例中,張某某與趙某某(女)于2022年4月定親。張某某給付趙某某父母定親禮36600元,后向趙某某銀行賬戶轉賬彩禮136600元。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未舉行結婚儀式。2022年9月,雙方解除婚約后因彩禮返還問題發(fā)生爭議。
關于趙某某的父母是否系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審理法院認為,關于案涉彩禮136600元,系張某某以轉賬方式直接給付給趙某某,應由趙某某承擔返還責任,扣除嫁妝后,酌定返還121820元;關于案涉定親禮36600元,系趙某某與其父母共同接收,應由趙某某、趙某、王某承擔返還責任,酌定返還32940元。
“根據(jù)中國傳統(tǒng)習俗,締結婚約及給付彩禮,一般由男女雙方父母共同參與,因此,在婚約財產糾紛確定訴訟當事人時,亦應當考慮習慣做法。如果婚約當事人一方的父母給付或接收彩禮的,將其列為共同當事人,不僅符合習慣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實?!标愐朔颊f。
陳宜芳指出,近年來,彩禮數(shù)額持續(xù)走高,有人罔顧家庭經濟情況,盲目將彩禮多少視為衡量愛情的標準;有人認為彩禮越多越顯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風悄然蔓延。這不僅背離了彩禮的初衷,使給付方家庭因彩禮背上了沉重的經濟負擔,也給婚姻穩(wěn)定埋下隱患,不利于社會文明風尚的弘揚。從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看,涉彩禮糾紛案件數(shù)量近年呈上升趨勢,甚至出現(xiàn)因彩禮返還問題引發(fā)的惡性刑事案件。
最高法此次發(fā)布的四個案例重點聚焦審判實踐中的共性問題“彩禮返還”,希望以此進一步規(guī)范人民法院統(tǒng)一處理此類糾紛的裁判標準。
“本批典型案例明確了處理涉彩禮糾紛的三項原則:一是明確嚴禁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一基本原則。二是充分尊重民間習俗,以當?shù)厝罕娖毡檎J可為基礎合理認定彩禮范圍。三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時間、婚姻登記、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締結婚姻這一根本目的實現(xiàn)上的比重,合理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标愐朔冀榻B。
據(jù)透露,本次典型案例發(fā)布后,最高法將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彩禮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司法解釋強調了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原則,并對彩禮的范圍、返還的條件、當事人的確定等予以規(guī)范,以進一步統(tǒng)一裁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