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關聯交易事項進展等違規(guī),太原重工及時任董秘遭上交所監(jiān)管警示

上交所10月23日下發(fā)關于對太原重工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jiān)管警示的決定。經查明,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guī)行為: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事項進展。

綜上,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未及時就關聯交易中股權轉讓款逾期、借款清償逾期事項披露進展,構成信息披露不及時。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有關規(guī)定。時任董事會秘書趙曉強作為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guī)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有關規(guī)定及其作出的承諾。鑒于上述違規(guī)事實和情節(jié),根據有關規(guī)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監(jiān)管措施決定:對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趙曉強予以監(jiān)管警示。

關于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2022年7月,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拉彈泡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彈泡公司)在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公司提起訴訟,以公司在“黑龍江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拉彈泡300MW風電項目”中存在延期為由,要求公司支付延期到貨違約金等合計5.74億元。該筆訴訟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1.96%,已達到臨時公告披露標準,但公司未能及時通過臨時公告形式予以披露,且在定期報告中也未披露該項訴訟,直至2023年8月23日才在《關于涉及訴訟進展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關于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事項進展,2021年6月12日,公司公告稱,擬向控股股東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重集團”)轉讓全資子公司太重(天津)濱海重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海公司”)51%股權,交易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太重集團應在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股權交割日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支付股權轉讓款的60%、40%。上述交易的股權交割日為2021年6月30日,但太重集團未能在股權交割日后10個工作日支付剩余40%的股權轉讓款,直至2021年10月27日方予以支付。公司未就上述股權轉讓款逾期支付情況進行披露,直至2023年8月19日才在《關于向控股股東轉讓太重(天津)濱海重型機械有限公司49%股權暨關聯交易的進展公告》中予以披露。

另經查明,公司于前述2021年6月12日公告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濱海公司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計9.7億元,預計股權交割日后3個月內償付完畢”。2021年12月29日,太重集團、太原重工、濱海公司簽訂三方協議,確認截至協議簽訂日,濱海公司共欠太原重工10.9億元。截至2022年4月23日,濱海公司已通過太重集團代償、開具商業(yè)承兌匯票清償等性質,完成上述欠款的全部清償。濱海公司未能在前期公告披露的約定期限內完成清償,但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情況,直至2023年7月25日才在對2022年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函回復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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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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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相關審計程序不到位情況,太原重工審計機構致同所等被上交所予以監(jiān)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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